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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梳理选取近年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对第二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公布,供学习借鉴。
案例: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隐患未整改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
【要 旨】
工程建设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安全生产条件降低。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8日,市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在对某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1#楼竖向斜杆间距五跨;2.2#楼首层层高4.8米,未设置拉结点或未采取其他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后经执法人员安全复查发现以上问题均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相关规定。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施工企业法人罚款30000元、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罚款5000元,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隐患的存在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制止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被主管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成。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随时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限期复查发现未整改,说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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