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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园区)工改办,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为导向,结合《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则(暂行)(马住建〔2023〕59号)要求,以一般工业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作为试点,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全面推广,按照“一个标准、一套人马、一次验收”的模式,深化联合验收工作,进一步压减环节、缩短时间,减少材料,增强企业的获得感,促进竣工验收阶段营商环境再优化。
一、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验收事项
1.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5.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
(三)责任分工
1、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统一联合验收组织协调工作,成立联合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规划、消防、质监、人防、城建档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选派1名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作风优的验收工作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超过5人。
2、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管的服务意识,建立一般工业类项目首席审批师包保制度,由市、县区(园区)首席审批师牵头,为企业提供质量安全业务指导服务,协调解决联合验收存在问题,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确保一次验收通过。
(四)多测合一
持续推行“多测合一”改革,将工程建设项目从前期审批到后期验收涉及的各类测绘事项进行并联整合,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将全流程测绘分为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做到统一规范数据标准,数据网上同步推送,测绘成果互认共享。建设单位与测绘机构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测绘成果共享上传。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已按审查合格的消防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消防工程建设;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建设工程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所规定的的竣工验收条件;
3、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4、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在投用前接入到位;
5、 建设工程应完成规划竣工测量、房产测绘(适用于建筑工程)、地籍测绘(适用于涉及用地手续的)、人防工程面积测绘,取得相关测绘成果报告。
6、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事项
1、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5、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
(三)办理流程和时限
1、服务指导。为切实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一般工业类项目单体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组织竣工验收前,牵头部门应帮助企业提前完善规划、消防、质监、人防、城建档案等报验材料。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由联合验收小组统一组织一次验收前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指导各参建单位按要求整改,以缩短项目验收周期,降低验收重复率。
同时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牵头部门申请事前技术指导,事前技术指导申请既可以针对全部验收事项,也可以只针对部分较为复杂的事项。牵头部门收到企业事前技术指导申请后,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上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提前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项目达到验收工作标准,不得以资料不齐全等各类理由拒绝开展技术指导。
开展联合验收服务指导工作,每个项目至少一次现场服务,并在《联合验收现场指导服务记录单》记录现场收集的问题,形成指导意见和服务措施反馈企业。
2、申请受理。建设单位通过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一般工业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在0.5日内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立即将企业申请信息推送到自规、住建、国动等相关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有误或不全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改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3、现场踏勘。综合服务窗口将申请信息发送至各主管部门后开始计时,联合验收总流程时限为5个工作日。由牵头部门确定时间,各主管部门应于3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
4、反馈意见。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类。验收意见都为“同意”的,由各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提交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为“不同意”的,由各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工改系统将验收意见和一次性告知单提交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收齐汇总后,同步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通过工改系统反馈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前期已验收意见为“通过”的事项,可不再重复组织现场验收)。
5、出具结果。牵头部门在收到各主管部门反馈的“同意”意见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四)其他事项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申报材料,由质监部门现场出具后,首席审批师负责上传至工改系统,作为出具竣工联合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再单独核发。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通过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推送至市电子证照库,不动产登记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自行调取以作后续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归档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首席审批师要全面负责全程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在各阶段开展业务指导,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对联合验收工作中不能按要求提供服务完成验收工作的,落实提醒和约谈机制。
(二)强化服务意识。监督人员要主动对接、提前谋划,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靠前提供联合验收专业服务指导,通过入企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解决企业各阶段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切实提高服务精准度。
(三)强化队伍建设。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人员业务培训,深入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切实履行各项工作流程和办理程序,不断提高验收服务工作能力水平。
(四)强化部门协同。验收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联合验收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验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企业满意度。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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