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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函〔2024〕79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夯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技能人才基础,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工程总造价400万元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事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模板工、防水工等工种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装配式建筑关键工种(构件制作工、吊装工、灌浆工等),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技能评价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27年底,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5%、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到2035年,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实现安徽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融合,构建“线上”、“线下”协同培训网络,形成人员信息、从业信息、培训记录、电子证照、信用评价、奖惩信息等全量数据库。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培训力度。对全省房建市政项目现场技能工人“应培尽培”,打造培养高素质建筑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本地区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提升体系,加强技能工人培训考核力度,逐步实现建筑类主要工种和紧缺工种的培训、评价全覆盖。充分依托骨干建筑施工企业、行业协会、建筑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培训、评价主体,开展施工现场中级及以下等级的技能工人培训、评价,鼓励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新型现代学徒制,满足施工现场高级及以上等级的技能工人培训、评价需求,推动施工现场技能工人能力素质整体提升。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培训、评价工作负总责,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围绕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强化本地区培训、评价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培训、评价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施工现场技术工人的培训、评价有序开展。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和安徽建工技师学院等建筑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技能工人培养和智力支撑优势,统一规范行业(工种)标准、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标准。
(三)落实自主培训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是技能工人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鼓励支持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培训考核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培训经费,自主开展本企业技能工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企业技能工人培训绩效纳入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指标体系。
(四)开展技能评价。按照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明确的部门责任分工,采取强有力措施,组织动员建筑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建筑劳务园区及特级资质企业申请设立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并向社会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五)建立激励机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专业作业分包中增加体现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有关内容。鼓励施工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的组织工作,保障建筑工人参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落实情况纳入省、市工程评优评先。
(六)完善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和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委托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假培训、超范围违规招生、串通中介扰乱培训市场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制止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举措。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紧盯目标任务,提出操作性强的落实措施。
(二)加强日常监督。各地要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日常监管范围,对未达到《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三)强化工作总结。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培训、评价进展情况要全面总结,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为制度性文件。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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