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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规〔2024〕7号
各市(地)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请各市(地)认真贯彻落实。
本细则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各地及时收集汇总,并书面告知省住建厅质安处。
联系人:徐刚电话:0451—53610086
电子信箱:Zlaqjdc318@126.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地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监督抽查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和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黑龙江省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工地”)。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国家、省级有关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危大工程实行施工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下)管线设施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有关安全事项向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拟采取的施工工艺等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文件;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数字工地”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与分析,开展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规定如实上报重大风险信息。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有关要求。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数字工地”上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附件4)。
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不得对未完成审核和审查手续的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论证专家应当由施工单位从工程所在市(地)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本地无相关论证专家的危大工程,可从本省或者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聘论证专家。
专家的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论证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管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第三方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会召开3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资料送交论证专家进行预审,必要时应当提前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冬季停工期间对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是否采取防冻胀管控措施;
(三)方案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是否能够保障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数字工地”上传经专家签字确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附件5)和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等资料。
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自行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应当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组织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对予以确认。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九条程序。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专家组,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数字工地”上传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专家组长签认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审查表(附件6)。
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在对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仍由原论证专家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可依照本细则重新抽取专家人选、组织专家论证,并及时更新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危大工程相关信息,填写、上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记录表(附件7)。
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危大工程现场安全风险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告内容包括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风险等级、责任人员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对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施工单位方案交底,对方案交底过程实施监督。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分包单位方案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在5日内通过“数字工地”上传经签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附件8)。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依法依规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共同核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共同核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劳务合同和社会保险等信息。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共同核验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危大工程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实施带班生产,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做好记录(附件9),并留存影像资料。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12),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结果(附件13)。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定期开展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处置。
建设项目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托企业技术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三十条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邀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提出相关风险防范意见或者具体措施。若专家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方案实施的或者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程序。监理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要求施工单位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附件11)并留存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认可,报送监理单位,必要时还应当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中所列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当依法进行专项论证。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危大工程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反馈。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施工阶段性验收或者完工验收(包括安装后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施工的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验收内容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五条参加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时,可邀请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现场指导。
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七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可邀请原论证专家参与,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归档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
(2)风险评价及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附件4),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7);
(4)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5、附件6);
(5)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附件8);
(6)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
(7)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及影像资料;
(8)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及影像资料,涉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收集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9)危大工程验收及整改记录(附件9—13);
(10)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及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等资料(附件10—13)。
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批手续(附件4),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7);
(3)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5、附件6);
(4)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附件11);
(6)组织或者参与危大工程验收记录(附件9);
(7)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收集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通过“数字工地”建立健全专家论证结论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家工作业绩、论证质量等进行公示,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在巡查检查及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十一条论证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应用“数字工地”危大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危大工程识别登记、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交底、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的信息采集应用,以及实现重大事故隐患监测预警、监督抽查、停工整改、核查复工、处罚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第四十三条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危大工程清单,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抽查。
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危大工程实施后,应当利用“数字工地”对危大工程备案内容实施抽查,对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全覆盖检查。
监督抽查频次应当依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状况确定。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市政工程依照工程特点每项工程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抽查,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超危大工程抽查应当适当增加频次。
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条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专家、监理等举报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五条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存在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及时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对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4),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或者不在现场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
(二)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及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扫描件上传至“数字工地”的;
(三)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及时在“数字工地”填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验收和检查巡查情况的,视为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巡视、巡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危大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规范〔2020〕1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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