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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建〔2025〕3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建设工程中大量应用,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应用效能,以高水平管理持续催生工程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科技创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施工单位因项目自身需要,在建设工程领域采用没有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危大工程论证除法规、部令要求外,参照执行),经论证符合规范、设计性能要求并达到质量、安全验收标准的,可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专项技术论证本着“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专项技术论证专家应从市级建设行业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人数不得少于5名(人数以奇数为准),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三、专家对专项技术论证意见负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技术论证会等建筑活动实施管理,着重对论证工作组织程序、论证成果实施状况、应用效果等实行动态监督。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宿州市住建局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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