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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3年4月26日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一体、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域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做好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推进等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财政、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融入地方历史文化、人文风俗和现代科技元素,改善城市品质与居住环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设立海绵城市专篇,明确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建设要求。
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编制防洪排涝、城市蓝线、水资源、河湖水系、公园绿地、湿地、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协同。
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列明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改造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明确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实施。
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进行设计,满足该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城区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使用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相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
第三章 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道路、排水、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厂区等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护维修,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前款要求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应当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设施、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引导和支持市政、环卫、园林等单位以及有关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利用经过生态净化后收集、积蓄的雨水进行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和工业生产。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数据纳入数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运行维护主体负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有关部门运行维护海绵城市设施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海绵城市技术研究、技术指导、技术评审、人员培训和论证等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录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致使项目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有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30日在鹰潭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住建局局长 王富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查。
一、立法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202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制定《条例》是部委对海绵示范城市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要求,以及财政部对我市下达的《鹰潭市2021年-2023年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要求我市应在示范期内完成立法任务。
(二)制定《条例》是我市海绵城市常态化管理的需要。海绵城市的建设是我国近期提出的一个新的城市建设目标,只有少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和示范。上位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缺乏对海绵城市理念的具体管控。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急需地方立法的支持,才能使得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在三年示范期之后,形成一套有效长久的城市发展机制。
(三)制定《条例》是理清管理职责的需要。我市水务管理体制机制仍存在“九龙治水”的尴尬,城市调蓄池管理归口市水利局,污水处理厂、黑臭水体管理归口市住建局,内涝和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排水处罚归口市城管局和各区城管局、街道办。排水管控机制仍然空白,水务执法困难,污水流入城区自然水体。为了系统性理清部门职责,急需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根本性解决城市水体及排水管理问题。
二、起草过程
2021年8月起,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司法局、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赴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江西萍乡、安徽池州、浙江宁波等多地市调研。成立了专班认真梳理,精心起草。
2022年3月初稿完成,市住建局对接市人大立法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召开部门及各区(市)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充分论证,并通过两次书面征求意见,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公开,广泛听取社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代表意见建议。
2022年8月,在经历了十余次修改打磨后,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该《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运维管理、保障促进、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主要阐述了立法目的、海绵城市定义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条例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作为,要求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蓄得住、渗得下、排得出、连得通、流得动、分得开、净得了、用得上、管得好”的目标。
明确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责任主体是市、区(市)人民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
理清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部门的各自职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本章主要明确了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求在规划编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在土地出让、方案设计、规划许可、可研审批等审批环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中,项目五方主体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运维管理
主要明确了海绵城市运行维护主体以及运行维护管理、设施保护、排水管理、雨水利用、智慧海绵的要求。
第四章 保障促进
主要对资金保障、费用保障、考核与评价制度、规范程序、信息共享、标准引领、技术与人才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设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处罚。对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设置了罚款以及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明确了本条例施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确保条例的实施达到“全域一体、系统推进”的可操作性、易操作性。
(二)《条例(草案)》第七条根据现实情况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职责,如果近期发生机构改革,将在人大审议环节修改完善。
(三)《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余江区、贵溪市(含龙虎山景区)各自编制辖区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保我市海绵城市全域推进。通过蓝线、绿地等专项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协同,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蓝”、“绿”、“灰”相互结合的体系,并有效恢复我市城市水系排涝和景观功能。
(四)《条例(草案)》十二条“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原“三同步”的基础上增加了同步验收,有效解决了部委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环节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不得新增审批环节的矛盾。
(五)《条例(草案)》十五条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现实中建设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因未移交而投入运行产生的运行维护费,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篇解决,不在条例中明确。
(六)《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是兜底条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等单位违反本条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予以处罚。
(七)《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偷盗、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等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故本条例中不再重复设置。
关于《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4月26日在鹰潭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林伏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月28日对《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鹰潭人大网、市政府门户网等网站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直相关单位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开展现场调研。3月28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现场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文本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4月17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修改。4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法制委全体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条关于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的规定与条文无对应关系,建议删除。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根据鹰潭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域一体、系统推进”工作原则,以及全国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要求,条例在重点规范城市海绵建设要求的同时,应就乡镇(街道)做好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为全域一体推进海绵建设留有空间,建议在第六条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做好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内容。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三款,就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衔接作出了相应规定,但鉴于这两款的内容相近,为使条文之间结构更为严谨,建议删除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三款内容,将相关内容并入第九条第二款。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九条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三者的编制主体及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表述不清晰,建议修改。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将本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作为本条第二款;将本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本条第三款。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管理的规定与第十二条存在交叉重复,建议删除第十三条内容。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有关“专项验收”的规定及相关要求与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同步验收”的规定相矛盾,建议删改。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规定的关于污水排放管理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且与本条例规定内容不直接相关,建议删除。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
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对政府投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保障作出了规定,但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有多种主体,建议调整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保障的范围。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运行维护主体负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有关部门运行维护海绵城市设施的相关费用。”
九、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关于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海绵城市评价考核办法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在法规中体现。法制委经研究,认为相关评价考核办法可以由市政府制定,建议删除该条内容。
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需要明确。鉴于市有关部门制定技术规范的权限尚不明确,同时,为了突出标准引领的作用,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第一款内容。
十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制定激励政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议删除。但住建部认为,未设定罚则将导致设计工作中执行推荐性标准的刚性不足。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致使项目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删除第二十九条内容。
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表述等方面的调整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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