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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疫情影响,我委于2022年7月1日印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延续部分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198号),对部分行政许可有效期进行了延续。现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就部分行政许可有效期再次延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委及各分局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不含丙级资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事项核发的行政许可(详见附件),有效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含已延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动顺延6个月,且无需换发新行政许可证书。
二、本通知所涉行政许可(含已自动延期)在有效期内,行政许可相对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延续的,不受影响。
三、本通知所涉行政许可事项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或具体措施的,从其规定。根据疫情情况,本通知所涉相关事项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清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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