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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建规〔2024〕3号
各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6日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正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是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各市(区)住建局应根据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准确采集录入重大事项扣分、日常检查和综合大检查计分等各项评价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初始信用分
第四条 企业登录“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建立泰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信用档案有效期为2年,自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企业应在信用档案到期前1个月内更新人员信息并申请延期。在信用档案有效期内,因企业未及时维护更新导致不符合建立信用档案基本信息要求的,信用档案自动失效。未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失效或过期的企业,不纳入当期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第五条 在信用综合评价空档期,我市新进且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初始信用分,企业初始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计分、所有同资质序列企业电子合同签订及分包单位管理计分的平均分、所有企业最新一次综合大检查得分平均分的80%三部分构成。市住建局核定的企业初始信用分至下次公告信用分之日前有效。
第三章 评价周期与结果公布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以下简称“信用分”)每季度评价1次,由市一体化平台自动计算。每季度末月的25日至月底为计算期,计算期内市一体化平台停止采集奖励计分等信用信息,如有新的信用信息转入下个评价时段。
第七条 次季度首月上旬对当期信用分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信用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之日前有效。
第八条 公示期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动态核查计分和电子合同签订及分包单位管理计分有异议的,应书面向项目属地住建局提出,由项目属地住建局查证后汇总报送市住建局,对除此以外的其他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公示期满后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相关处理结果计入下个计分周期。
第四章 评价指标与计分办法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由基本信用、业绩、实名制管理动态核查、电子合同签订及分包单位管理、奖励、综合大检查、重大事项和日常检查扣减计分组成。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计分作为附加分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分。计分办法详见附件,评分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条 参加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分别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其中,基本信用计分、奖励计分中的企业获奖计分、综合大检查计分、重大事项和日常检查扣减计分,同时计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业绩计分、实名制管理动态核查计分、电子合同签订及分包单位管理计分、奖励计分中的项目获奖计分、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计分按工程类别分别计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当使用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 信用分所占比例,原则上小型工程取2%~4%、中型工程取3%~5%、大型及以上工程取4%~6%。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规模以省住建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将根据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五版)》(泰建发〔2023〕9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建筑业企业信用分计分办法
附件
序号 | 计分项目 | 分值 | 评价指标及规则 | |
1 | 基本信用计分 | 37 | 企业证照得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得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得分和维保能力得分四个部分。 | |
2 | 业绩计分 | 8 | 按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分别计分,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算,有效期24个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评价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下同)。 | |
3 | 实名制管理动态 核查计分 | 4 | 实名制管理动态核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主要核查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率、工资代发率,每季度首月1日通过“泰州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采集上季度评价指标信息,自动生成评价得分,并推送至市一体化平台。实名制管理动态核查计分分为加分项和扣分项,加分扣分上限均为4分,即-4—4分,得分有效期3个月。实名制平台同一企业同一资质序列有多个项目的,按项目累计得分计入。当前评价周期内在我市无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处于在建状态项目的企业,该项不予加分和扣分。 | |
4 | 电子合同签订及 分包单位管理 (6分) | 劳动用工电子合同签订 | 3 | 根据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平台新登记建筑工人劳动用工电子合同签订率,在0—3分范围内按比例计分。同一企业同一资质序列有多个项目的,按项目平均得分计算。 |
分包单位管理 | 3 | 主要核查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属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名制平台基本资料上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管理人员考勤等方面的监管情况。单个项目分包单位管理得分以3分为基准,对分包单位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行为,根据相应标准实行扣减计分,3分扣完为止。同一企业同一资质序列有多个项目的,按项目平均得分计入。项目无分包单位,则企业得分按所有同资质序列企业分包单位管理得分的平均分计入。 | ||
5 | 奖励计分 | 15 | 企业分类申报企业获奖和项目获奖,经市住建局审核认定后计分。获表彰奖励的有效期从文件印发日期起算,观摩项目有效期从会议通知的观摩时间起算。 | |
6 | 综合大检查计分 | 30 | 市住建局每年组织各市(区)集中检查2次。对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工期少于6个月且无法参与集中检查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企业可自愿向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查,检查结果录入市一体化平台。 列入综合大检查的企业按当次实际检查得分计入,同一企业被检查到多个项目的,按多个项目的平均分计算。未列入当次检查的企业按上次该企业综合大检查得分计入。当次和上次均未列入检查的企业,按当次所有企业综合大检查平均分的0.8系数折算计入。 | |
7 | 扣减计分 | 按日常检查和重大事项计分分别扣减,累加计算,不封顶。 | ||
8 | 政府投资项目 集中建设 计分 |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的企业,由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类别,按相关考核结果对企业在“-5分—5分”区间进行赋分,未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的企业计0分。加分比例不超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同资质序列企业总数的20%,扣分比例不低于同资质序列企业总数的10%。 | ||
合计 | 100 |
来源:泰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常老师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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