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主体资料,免费赠送VIP会员!
* 主体类型
* 企业名称
* 信用代码
* 所在行业
* 企业规模
* 所在职位
* 姓名
* 所在行业
* 学历
* 工作性质
请先选择行业
您还可以选择以下福利:
行业福利,领完即止!

下载app免费领取会员

NULL

ad.jpg

政策新闻 |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2025-01-16 10:59:19

网友投稿

更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4〕24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将首次公布信用评分结果,之后每季度公布上一季度信用评价结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3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阶段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消防术服务机构进行的信用量化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信用评价工作,并对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严格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督促服务机构强化日常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所服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委托服务。

    第六条 省住建厅网站(网址:zjt.fujian.gov.cn)是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运行平台,信用评价系统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等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方式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由起评分、人员配备得分、服务业绩得分、成果质量扣分、不良行为扣分等5项内容组成:

    (一)起评分:在信用评价系统登记企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得到起评分50分;

    (二)人员配备得分:在信用评价系统登记人员配备信息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障体系的,按照评价标准得到人员配备分,最高得分10分;

    (三)服务业绩得分:在信用评价系统上传服务合同和检测报告后,按照评价标准得到该项目服务业绩分,服务业绩得分实行按项目分类累计加分制,最高得分40分;

    (四)成果质量扣分: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对服务成果质量开展信用采集和评价,成果质量扣分与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等关联;

    (五)不良行为扣分: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对不良行为开展信用采集和评价,不良行为扣分实行累计减分制。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评分标准5项指标,采取加减累计分制计算。具体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阶段委托技术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上传服务合同信息,并在项目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检测报告一经上传,不能撤回。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申报人员配备、服务业绩等各类信用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发现弄虚作假的,由信用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评价标准不良行为情形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上传至信用评价系统中的检测报告成果质量,由各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按下列规定实施评价:

    (一)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抽中项目,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应结合现场评定(含抽中项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检测报告的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存在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二)各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依法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应当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检测报告的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存在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照评价标准不良行为情形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对检测报告成果质量做出扣分评价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信用扣分确认单》(附件1)中记录扣分情形,当场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可由在场其他参建单位2人签字确认;均不签字的,由检查人员在扣分确认单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由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作出的成果质量和不良行为扣分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裁判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作出的不良信息,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收到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其他监督部门不良信息申报表》(附件2)和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设区市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

    对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对超时但主动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扣分;对超时且不主动申报的,设区市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应责令整改,并按扣分值1.5倍扣分,拒不整改的,按2倍扣分。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公示期内对扣分有异议的,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核实、复核:

    (一)对市县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作出的扣分处理申请核实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县信用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对结果不服的,在收到核实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对省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作出扣分处理申请核实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提出,核实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对省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公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省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仅对评分计算结果准确性进行核实。

    申请核实或者复核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的,异议受理机关可不受理。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和原评价人员回避机制。核实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应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涉及调整信用信息的,经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变更,在评价系统中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评价运用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住建厅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在消防验收查验委托和现场评定购买服务中,优先选择评价靠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对排名靠后的技术服务机构予以重点监管,并可适当增加事中事后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评价工作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层级监督,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异议受理部门)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扣分确认单

    2.其他监督部门不良信息申报表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月16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未标题-1.jpg

上一篇:政策新闻 | 江西 省建筑(含建材)产业链链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江西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下一篇:政策新闻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