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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常州市住建局 发改委 数据局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应用智能辅助评标

发布于:2025-01-17 1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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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数据局

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应用智能辅助评标的通知
常住建〔2024〕267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发改(经发)委(局)、数据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评标工作提质增效,根据《“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建办〔2024〕12号)、《关于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智能辅助评标的通知》(苏政务办发〔2022〕79号)要求,推进评标方式从传统人工向“人工+智能”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智能辅助评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智能辅助评标,指在投标人信用承诺的基础上,通过对投标文件结构化数据比对、大数据分析和交易流程智能引导等功能,将评标前准备(以下简称清标)和客观项评审等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并得出结果的智能辅助评标方式。

    常州市工程交易智能辅助评标系统主要由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和评标系统组成。目前已实现评标全程智能化、客观评审标准化、数据分析精准化,能有效提升评标效率和质量。

二、应用方法

    (一)招标人选用智能辅助评标方式

    1.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智能辅助评标方式。

智能辅助评标方式适用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可以在清标和初步评审阶段使用。

    招标人不使用智能辅助评标方式的,可使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辅助清标工作并采信清标结果。

    2.选用智能辅助评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智能辅助评标的评审项和评审内容(参考附件)。对于不在智能辅助评审项中的其他评审内容,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该评审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选用智能辅助评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运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开展清标和客观评审项的评标工作,并应采信系统得出的清标和评审结果。

    (二)投标人按智能辅助评标要求参与投标

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参加投标活动,并根据智能辅助评标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投标人自主维护主体库,自行获取并录入投标所需各类证照、业绩等证明性材料及相应的结构化数据。投标人的所有结构化数据和证明材料均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主体库结构化数据等信息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根据智能辅助评标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应直接引用主体库中相关结构化数据与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文件所引用的结构化数据和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准确且合法,不存在伪造、修改和弄虚作假等情形。

    3.对于不在智能评审范围的评审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该内容进行承诺。

    4.因主体库结构化数据或承诺错误导致初步评审不通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因主体库结构化数据错误或承诺不实导致初步评审通过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三)评标专家规范使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

    评标专家应当熟练掌握智能辅助系统功能和操作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展智能辅助评标工作。具体评标方式如下:

    1.初步评审阶段

    (1)初步评审环节,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引用的结构化数据进行核对,得出通过、不通过两种结果。

    (2)经济标清标环节,智能辅助评标系统依次对所有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清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确认系统得出的经济标清标结果。

    2.详细评审阶段

    (1)招标文件规定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自动获取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计算分数。

    (2)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根据抽取的系数和数值自动计算各投标人得分,自动汇总排名。

    3.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结构化数据对应的证照等证明材料,依次复核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得出的拟确定中标候选人,通过的投标人保留中标候选人资格,不通过的作无效标,以此类推递补,直至产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4.评标委员会复核

    智能辅助评标系统随机抽取10家有效投标人(不足10家则全部抽取),评标委员会复核被抽中的投标人。复核结果与智能辅助评标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复核的结果为准,但不改变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

三、相关责任

    1.因投标人引用的主体库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智能辅助评标要求,而引起的异议投诉,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可以驳回。

    2.投标人承诺不实或弄虚作假的,由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理。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不断完善工程交易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提升智能辅助评标质效。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的招投标活动监管。

    附件:智能辅助评标评审项及评审内容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数据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常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月17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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