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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着力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佛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索要,谁清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做好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清理、衔接等工作,对已明确列入“负面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再指引办事群众到村(社区)出具。要广泛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出具证明事项需求。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规范办事流程、指引,建立反馈监督和通报整改机制,切实从制度上真正确保基层减负措施落地见效。
对不在“正面清单”范围内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或因现阶段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及因年代久远举证困难等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索要证明的,在村(居)委会能够核实的前提下,相关单位应通过工作协助形式向村(居)委会发函了解具体情况,村(居)委会应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市、区有关单位随意要求村(居)委会开具不合理证明事项情况,市、区委社会工作部将适时联合督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约谈提醒。
附件:佛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中共佛山市委社会工作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佛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事项 | 办事途径 |
1 | 新旧门牌证明(房屋门牌证明) | 门牌属于公安机关编订或公安机关有备案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历史原因由村(居)委会编订、公安机关未曾掌握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向有关村(居)委会发函核实。 |
2 | 户籍情况证明 | 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情况,不再出具该证明。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向有关村(居)委会发函协助核实。 |
3 | 居住地情况证明 | 居民提供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登记(非户籍居住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证明。无相应证明材料的,可通过提供连续一年以上的劳动关系合同、工资或劳务报酬记录、水电气或有线电视等生活缴费记录、租房合同等作为证明资料。 |
4 | 租赁关系证明 | 居民应据实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或租金收据予以证明。 |
5 | 社保年审生存证明 | 通过粤省事平台及各地自行开发的线上平台以人脸识别、拍照等多种方式提供证明。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线上平台的,可通过持本人有效证件在线下窗口办理、电话视频办理、提供有效时间标记信息的照片等方式予以证明。有条件的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库交叉核验等方式进行比对。 |
6 | 加装电梯居民签名为真实性证明 | 根据《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引》,居民申请加装电梯的签名及签署意见,由镇街加梯工作组牵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合核对居民签名及其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资料,无需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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