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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传〔2022〕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22年5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包括涉及与“放管服”改革决策及已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事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未注明有效期且施行满10年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1.经清理,拟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份(其中4份超过10年有效期)。
(1)《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宁建液〔2008〕27号)、《关于贯彻实施〈宁德市推进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LNG)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宁建液〔2009〕7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宁建房〔201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宁建液〔2011〕17号)等4份文件未注明有效期且施行满10年予以失效。
(2)《关于印发规范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的通知》(宁建液〔2014〕8号)予以废止,理由是2022年已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划定宁德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宁建液〔2022〕8号)。
(3)《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宁建综(2014)14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宁建筑﹝2015﹞34)予以废止,理由是上位法或上级政策调整。
(4)《关于优化电力管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流程的通知》(宁建城﹝2019﹞11号)予以废止,理由是职能划转市城市管理局,且市城市管理局已出台新政策。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份(其中1份超过10年有效期)。
(1)《关于宁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宁建房〔2011〕24号)未注明有效期且施行满10年,但因目前宁德市区没有出台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拟继续有效并适时修改。
(2)《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点产业人才首套房购房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宁建房〔2018〕9号)因与实际不相适应,拟修改。
3.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2份(其中1份超过10年有效期)。
(1)《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使用锤击桩等桩型施工工艺的通知》(宁建技〔2011〕43号)未注明有效期且施行满10年,理由是为避免部分建设工程桩基施工中因振动导致周边建筑物及市政基础设施产生裂缝,造成不利影响,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限制或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设计部分)的通知》(闽建设〔2004〕25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12月27日印发《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使用锤击桩等桩型施工工艺的通知》(宁建技〔2011〕43号),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锤击桩等桩型施工工艺进行限制。该文件不涉及“放管服”改革、不涉及增设罚款事项、不涉及公平竞争,且对应的上位文件《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限制或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设计部分)的通知》(闽建设〔2004〕25号)仍然有效,因此本文件继续有效。
(2)其余11份文件未违反法律法规、“放管服”相关政策、未超过10年有效期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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