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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法〔2020〕13号)的相关要求,市城建局自2020年6月1日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了“告知承诺”制审批。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政〔2021〕8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承诺制审批流程,决定对相关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市级负责审批(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除按照原申请程序外,可通过审批平台向市城建局直接申请。取消企业资质批准前的“意见公示”环节,由审批窗口将申请材料比对相关数据平台的信息后,在审批平台中直接批准企业资质并核发电子证书。
二、企业资质批准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市城建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意见进行公示。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后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其资质。
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城建局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或报请省住建厅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承担产生的风险和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承诺制审批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市城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0400号)的相关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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