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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验收后房屋使用功能,满足人民对高品质住宅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减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案件数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满意度、获得感。现将《商丘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9日
商丘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验收后房屋使用功能,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河南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对单位工程每套(户、间)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进行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申请书》(见附件1)后,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见附表1-3)要求的内容,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组织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条监督抽查数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户验收抽查户数不低于报验总户数的10%。
第六条分户验收抽查合格率不低于80%,且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的,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进入联合验收程序。
第七条分户验收抽查合格率不低于60%且低于80%,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复查,经认可后进入联合验收程序。
第八条分户验收抽查合格率低于60%,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的部位重新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再次进行监督抽查且抽查户数加倍,直至全部符合要求,方可进入联合验收程序。
第九条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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