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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2025-01-21 15: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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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2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落实,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评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本办法明确的其他参与评价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福建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更新记录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维护检测机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信用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网(网址:https://zjt.fjjs.gov.cn),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起评分50分、检测机构能力评价10分、优良行为评价10分、现场评价30分和不良行为评价扣分五部分组成。信用评价总分100分,不设负分,不良行为评价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具体评价指标详见《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1)。

    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以分值最高的计算,不重复累加。

    第七条 检测机构能力评价指对检测机构资质能力、人员及报告数量的量化评分。报告数量以检测机构上一年度上传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一体化平台”)的报告数量计算。

    第八条 优良行为评价指评价实施单位对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获奖、科技创新及受到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所形成的优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第九条 不良行为评价指评价实施单位对检测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第十条 现场评价指评价实施单位根据《检测机构现场评价表》(附件2)的要求,按专项资质对检测机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检测活动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第三章 信用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能力评价信息中报告数量由监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其余由检测机构如实申报;优良行为评价信息中由检测机构自行申报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关表彰、奖励或认定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信用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将相关文书等证明材料上传信用评价系统。检测机构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采集评价。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查处、谁采集”原则,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在作出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采集评价。开展集中行政处罚的地区,由违法行为调查部门跟踪处罚情况,并将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评价。

    涉及司法机关判决、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检测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信用评价系统主动申报。检测机构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对超时但主动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扣分;对超时且不主动申报的,由检测机构所在地评价实施单位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1.5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申报实行诚信申报承诺制,检测机构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在申报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每发现1起在不良行为评价中扣10分。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自行申报的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每月集中审核一次,符合评价指标规定的,下个月初在信用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对辖区内注册的检测机构(含省外入闽检测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每年现场评价不少于1次。检测机构跨注册地设立的检测场所现场评价,由其场所所在设区市的评价实施单位实施。

    对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及监管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层级指导等监督检查工作的,也可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评价时,应随机抽取3个以上专项资质的检测活动进行评价(不足3个专项资质的全数评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至少抽查1个专项,评价内容及指标应按照附件2进行全数评价。现场评价分值Y为该检测机构评价年度历次现场评价分值的平均值,单次现场评价分值为该次现场评价所有检测专项得分的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Y=( Xi/n ,其中Xi=( Zj/m

    Xi:指检测机构第i次现场评价分值;

    n:指检测机构评价年度现场评价次数;

    Zj:指检测机构第i次现场评价时第j个专项资质评价分值;

    m:指检测机构第i次现场评价时抽取的专项资质数量。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评价分值是指检测机构评价年度在信用评价系统中录入或生效的检测机构能力、优良行为、不良行为和现场评价分值,再加上起评分的总计得分,各项评价情况应按规定实时录入、年度汇总。

    省住建厅每季度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检测机构上一季度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值,其中检测机构能力、现场评价分值按上一年度得分计算,优良行为、不良行为实行季度动态更新。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信用评价系统发布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检测机构评价年度未承揽业务的,现场评价分值按照当年现场评价的行业平均分值计算。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评价采集的依据文书内容不属于信用评价异议范围,对于依据文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依规向依据文书异议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明确异议受理部门,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下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对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维护管理,不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信用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生效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二十二条 记载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并自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层级监督。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价过程中,评价实施单位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评价实施单位提交整改反馈单。评价实施单位应督促检测机构完成问题整改,并在检测机构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

    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按照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激励和惩戒事项,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或服务。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得分排名靠前的检测机构。对信用评价得分排名最后5位(若倒数第5家检测机构所在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检测机构一并计入)的检测机构,列为差异化重点监管对象,差异化监管期限为1年。差异化监管期间,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测机构开展主体结构检测专项现场检测前,应至少提前1天书面通知属地监管部门,检测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每年现场监管不少于2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检测机构现场评价表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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