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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58-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规范、标准,现将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如下规定:
(一)各类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6米范围内。
2.中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2.0米范围内。
3.低压管道管壁或其它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1.5米范围内。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燃气管理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是否有地下燃气设施,施工区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六、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市住建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七、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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