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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宁夏自治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设置的通知

发布于:2025-02-06 13: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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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设置的通知

宁建(督)发〔2025〕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堆场)设置管理,补齐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短板,防止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置要求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以下简称转运调配场)是指将建筑垃圾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拟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暂时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依法设置,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选址要求

    1.转运调配场应选用地质情况比较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不占或少占耕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距离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千米。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宜与其他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建筑材料利用设施同址建设。

    2.转运调配场卫生防护距离应≥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市民康乐设施等市民休闲、生活场所。严禁在江岸线1000米内、河道生态红线范围外50米内、高压走廊规定范围内设置。

    3.转运调配场处置工程选址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应在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初定3个或3个以上候选场址,并应通过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交通运输及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推荐2个或2个以上预选场址。

    (2)应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后,推荐一个拟定场址,并应再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测量、初步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二)用地要求

    转运调配场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按照环卫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用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保证用地合法,并明确地块管理责任。

    (三)环境要求

    转运调配场设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评手续。转运调配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核准管理

    (一)申请。从事转运调配场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审批服务部门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1.取得土地使用证明;

    2.取得环评手续;

    3.具有工艺流程、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4.具有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与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破碎、筛分等机械,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二)核准。市或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按照转运调配场设置要求,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在15日内依法出具相应的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三)公示。处置核准部门(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转运调配场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处置现场公示转运调配场相关信息。

三、建设要求

    (一)转运调配场主体设施应包括围墙(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和地基处理等。转运调配场应设置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管、车辆冲洗、抑尘降尘、防噪降噪等必备设施。转运调配场应合理设置开挖空间及进出口。

    (二)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转运调配场应具备湿法作业条件,出入口设置固定车辆冲洗设备,设置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扬尘监管系统。

    (三)进入转运调配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四)转运调配场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五)转运调配场场区应封闭管理,生产管理区应与堆放区分开设置。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转运调配场的上风向,并宜设置办公用房等设施。转运调配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总调配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的转运调配场宜设置维修车间等设施。

四、运营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度,规范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运营管理,确保转运调配场及周边环境安全整洁有序。转运调配场应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收集、贮存、处置去向等台账记录并存档备查。转运调配场不得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同时做好防尘、防污染等措施,杜绝污染周边环境现象的发生。

    (二)转运调配场建设项目投运后,应按照要求尽快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三)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四)在转运调配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车辆,必须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同时应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方可开展处置活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

    (五)从事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转运调配场应按规定配置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现场应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转运调配场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宁夏自治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代章)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2月6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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