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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296965161)于2021年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我局于2021年6月9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并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中,你公司在申请该项资质过程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雷淑娟(身份证号码:142************169)两项个人业绩“利北路道路建设工程”、“解放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被投诉举报。经核查,雷淑娟上述两项个人业绩均不属实。你公司在申请资质过程中提交技术负责人虚假业绩的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我局于2022年5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宁建行撤告〔2022〕2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许可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你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我局审批科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镜台山路9号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住建局窗口,咨询电话:0593-22905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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