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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鄂州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于:2025-02-24 1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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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广大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违法经营的执法力度

各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超越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和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加大燃气行业“打非治违”力度,从严从重打击黑气源、黑气贩、黑气窝点。

二、全面落实企业自有产权钢瓶

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液化气经营企业自有产权钢瓶制度,免费提供钢瓶保障居民用气,不得擅自为非自有产权钢瓶充装液化气。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对用气居民用户(钢瓶周转期不超过2个月、每年使用6瓶以上液化气)免收钢瓶折旧费(或租金)。

三、全面取消用户自提,实行统一配送

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液化气配送入户,取消用户自提。落实运输环节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随瓶安检制度,随瓶安检率要达到100%,同步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四、规范钢瓶押金管理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大钢瓶押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钢瓶押金使用管理制度,探索设立由燃气管理部门、液化气经营企业、银行共同监管的钢瓶押金监管帐户。

五、规范用户端安全用气条件

液化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自主配置合格的金属波纹软管、过流切断减压阀等安全装置,达到安全用气条件。液化气经营企业及送气工不得违规向用户售卖相关安全装置。对未安装燃气安全装置的用户,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醒,协助用户进行整改。各液化气企业不得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六、提升配送时效

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高配送响应时效,接到订单后应及时安排配送,主城区、集镇一般应在3小时内送达。主城区、集镇实行免费配送,超距离配送费由液化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设立和公布燃气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举报。

鄂州市燃气管理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711-3899105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2月20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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