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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宜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反馈情况

发布于:2025-02-24 18: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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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意见征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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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情况

不予采纳理由

1

宜春经开区

无意见

2

袁州区

附件3第七条第2款“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提交如下材料”修改为“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则提供);2.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3.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4.并联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8.现场联合踏勘意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 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需要;有关 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9.施工组织设计(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1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14.工程款支付担保;15.质量监督手续;16.安全监督手续。”

未采纳

未采纳,但为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宜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关于“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相关部门根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的要求,精简认定书发放所需提供的材料,并修改为:宜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提供材料目录:

1.立项

(1)如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发改委下达的项目建设意见书。

(2)如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需办理可研批复及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批复。

3.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4.初步设计(含概算)文本。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既有建筑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涉及新增建筑,使用性质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新审批规划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项目改建、改造后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3

宜阳

新区

无意见

4

明月山

无意见

5

丰城市

无意见

6

樟树市

无意见

7

高安市

无意见

8

万载县

无意见

9

上高县

无意见

10

宜丰县

无意见

11

铜鼓县

无意见

12

靖安县

无意见

13

奉新县

无意见

14

市财

政局

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一)和(二)中明确具体的住房面积规定标准以及在本地就业所需达到的具体规定时限。

在(三)中“可申请距离自有房产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表述不够清晰

采纳

已采纳,并将申请条件修改为:1.申请人为新市民的(非本辖区户籍),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15日内补办)、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2.申请人为青年人的(本辖区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3.申请人名下在本辖区内无住房、距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5公里范围内无房,包括:自有住房、房改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和安置房等。

15

市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遵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执行。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应完成室内装饰装修,满足基本居住使用要求。

建议修改为: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遵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执行。须符合建设用地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应完成室内装饰装修,满足基本居住使用要求。

采纳

16

市金

融办

无意见

17

市税

务局

无意见

18

市人

社局

无意见

19

社会

公众

未收到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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