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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新疆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发布于:2025-02-28 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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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新疆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新建规〔2025〕3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全区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职,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新疆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5日

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新疆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当前,新疆工程监理行业处于转型发展重要时期,为更好地促进全区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职,提振监理行业信心,有效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用,支持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全过程咨询服务,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工程监理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范围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工程监理法定职责范围的如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群体事件预控预防等其它工作,不纳入工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二、明晰监理单位与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关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厘清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职责边界,主动协调工程监理单位与参建各方主体工作关系,按合同约定授予工程监理单位必要的权利,支持工程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公正、科学开展工作。

    施工单位作为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品质、安全性能以及施工进度。监理单位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共同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见证取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强化监理招投标管理

    持续推进工程监理招标评定分离,深入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构建以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职责为基础,以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所需费用定位为不竞争基本价,促进工程监理单位报价合理竞争为手段,优化工程监理单位营商环境为目的,以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市场信用情况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的评标机制。大力推行工程监理服务“优质优价”,优化工程监理单位中标规则,侧重考量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能力,推动市场形成合理价格机制,遏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维护监理市场合理秩序。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如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符合《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甄别异常低价,应当否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四、保障监理合理取费

    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法定(合同)监理职责所需费用并足额及时支付,严禁建设单位拖欠监理费用;对工程延期、延误,以及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增多等超出合理预期的监理工作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监理费用。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扰乱监理市场秩序。不得采用减少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减少合同服务内容等方式,实施“减少履职,低质履职”的低质低价行为。

五、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出具备相应资格、能力和与工程建设相匹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化配置现场监理办公室,统一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电脑、相关技术标准及图集等。

六、规范项目监理人员执业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委派监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因监理工作需要,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可委派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监理人员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七、规范监理单位和现场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定期的巡查、考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八、加强监理人员到岗监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平台、新疆工程建设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身份认证和考勤监管。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加大对新开工6个月内发生变更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变更超过2次的、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及履职情况检查力度。对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低于规定要求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抽查监管,督促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

九、加强监理监管执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要将日常监督工作和对项目监理工作监管结合起来,加强对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严厉查处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劳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租赁单位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同体监理”、出借资质“挂靠监理”以及项目监理人员只签字不到岗履职“签字监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做好以下工作: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实施旁站、签发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通知单及复查问题整改结果、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等;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自我考评、监理单位巡查考评的情况并复查上一次整改是否闭合;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质量安全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十、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两场联动”“信用管理”等工作机制,构建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档案,通过网上通报、公开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从业信息。对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并纳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管理。

十一、鼓励创新应用和业务转型

    鼓励工程监理单位积极运用大数据、BIM、物联网、AI、VR、AR等数字化技术,强化现场智慧监理能力。支持工程监理单位配置智能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云计算等手段,将数字化采集与智慧化监管相结合,实现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现场质量安全实时管控。支持大型工程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优化整合资源,改进企业管理方式,为业主或咨询业务相关方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辅助政府监管,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十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当发现工程参建主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时,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消除时,或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工程参建主体不得干预工程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职责。

十三、发挥监理行业协会作用

    监理行业协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加大对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时公布从业人员不廉洁执业信息;监理行业协会应定期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会工作情况、行业发展情况、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典型案例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鼓励监理行业协会对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价、监理单位的管理成本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监理平均成本,推动我区监理市场良性竞争,构建政府满意、行业认可、企业拥护的优秀自治组织。

    本文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2月28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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