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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
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新修订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自2024年9月14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呢?一起来看看
一、贷款管理方面
(一)增加大修自住住房可贷款期限管理
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的规定。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方式
1.取消对贷款额度测算离退休最大年限(20年)的限制。
2.取消二手房40%自筹资金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30%自筹资金的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时,首付比例按现行最低首付比例规定(目前首套房首次贷20%,首套房二次贷或二套房30%)。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借款申请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
(三)调整二手房总价款认定方式
申请二手房贷款的住房总价款认定从“以计税价格为依据”调整为“以合同价格、计税价格、评估价格三者取最低值”作为住房总价款,评估费用无需申请人承担。
二、提取管理方面
1.放宽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限制
原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非本市自住住房或者偿还非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夫妇双方应至少有一方具有房产所在地户籍。
调整为:购买省内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取消户籍要求,购买省外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若无房产所在地户籍,需提供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2.放宽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提取额度上的限制
原规定: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最低自筹比例为4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最低自筹比例为30%。
调整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本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实际费用支出,本人及配偶(含房产共有权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该套住房的总价款。若该套住房无申请贷款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及配偶(含房产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总价款。
3.调整购买二手房在提取凭证的要求
原规定: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能够体现房产共有权人、成交价格和房屋地址的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调整为:要求提供不动产权证及能够体现房产共有权人、成交价格和房屋地址的契税或增值税发票;如果与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4.与他人共同购买二手房在提取条件上要求
新增规定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
5.调整二手房在提取期限和额度上的要求
原规定:在取得完税凭证后申请贷款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报账该套住房自筹购房款,且报账的住房公积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的总价款。
6.调整“偿还住房贷款本金”的提取方式
原规定:提前还贷方式是指住房公积金申领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到申领人名下一类银行卡,然后再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本手续。
调整为:报账式还本和直冲式还本两种形式。报账式还本指已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金的,可在提前偿还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申领人名下一类银行卡用于报账,报账金额不超过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金的金额,适用于偿还除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外的其他住房贷款本金。直冲式还本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一次性冲减贷款本金,仅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直冲还本金额不得再用于报账。
文稿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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