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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促进劳务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于:2024-09-26 0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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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促进劳务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

    为规范劳务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劳务企业发展,保护劳务分包活动各方主体利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劳务企业市场准入管理。省内劳务企业由各市批准后上报省厅备案,外省劳务企业进入我省承揽劳务作业应到省厅进行登记备案。省厅将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并随时公布,不在名录内的劳务企业不能在省内承揽项目。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限制承接项目,逾期不改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二、劳务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对外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严禁企业或个人无资质承揽分包业务。劳务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将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建立有形交易市场的地区,劳务分包活动应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要规范劳务管理。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并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部分,纳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综合考评范围。提倡企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劳务人员,或拥有一批稳定的劳务合作伙伴,构建丰富的劳务资源。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与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劳务工资。劳务分包合同应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厉打击无资质承揽劳务作业行为。各市应定期开展市场检查,重点检查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揽劳务作业行为。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使用自有劳务人员的,主要检查劳务人员是否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是否由企业为其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的,主要检查其是否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以及劳务企业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再分包或转包、允许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挂靠等行为。

    五、简化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企业申请劳务类资质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到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并且从受理到审批的时间必须在20日以内。劳务企业初次申请资质时,各地可以先核定暂定资质,要求企业在一年内完善相关条件后,再转为正式资质,否则吊销资质。

    六、培育劳务企业,发展劳务经济。各地要积极沟通有关部门,以培育劳务企业为宗旨,制定出合相关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扶持、引导成建制劳务企业的形成。鼓励和支持低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企业,依法进入劳务市场;鼓励和支持“包工头”等零散建筑劳务人员及其他投资者兴办劳务企业,依法进入劳务市场。

    七、发展社会化培训,提高劳务作业人员素质。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外省劳务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本省劳务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应持有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厅认可的培训机构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省内企业及民办力量建立劳务培训基地,经省厅认可后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省内有效。

    八、推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和劳务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劳务企业可以为劳务人员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劳务企业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和劳务人员工资。

    各市要高度重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市场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管理。各市要按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劳务分包活动管理办法,并报省厅备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5日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9月26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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