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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广元市住建局《关于从根本上改善提升城镇物业服务质量的建议》第6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于:2024-09-28 1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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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生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从根本上改善提升城镇物业服务质量的建议》(第6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有物业服务企业300家,其中开展市场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190家,通过单建、联建等方式,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67个,物业服务项目796个,打造物业党建示范阵地71个,现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7000余人,其中党员从业人员620余人。一是制定服务标准。拟出台《广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级分项标准》,从综合服务、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维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5大服务项目着手,每1个服务项目又制定基本服务要求和5个等级服务标准,基本服务要求共50条、一级至四级标准共138条、最高五级标准共44条,使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可量化、可感知。二是开展系统治理。印发《全市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重点围绕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招标代理机构、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等5个方面开展集中治理,并公布市、县(区)举报电话,力争通过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和业主的幸福感、获得感。三是加强党建引领。会同市委组织部成功创建 “全省基层治理百佳示范小区” 12个,“红色物业”提质升级、“片区大物业”“物业+社工”治理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二、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收取权限与支付机制的建议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等,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一定权限。《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虽然未直接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权限,但强调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及监督权。根据这一精神,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规范。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虽未直接规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权限的转移,但为更好地落实业主自治原则,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可行性,鼓励和指导业主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合法方式明确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支付机制。

三、关于建立专户管理物业服务费的建议

《民法典》对于物业服务费的管理没有具体规定,但强调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决策和监督职责。《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并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您所提的建议类似于信托制物业制度,由全体业主通过公共账户共同管理小区物业活动,并由第三方进行测评和监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小区物业服务方式应经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四、关于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的建议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现行物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并结合今年省、市《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各方的管理水平。培训内容将涵盖政策法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物业服务费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确保各方主体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您的提案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物业管理领域的新问题、新动态,努力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营造更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5日

(联系人:徐頔,联系电话:18113692181)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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