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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建城〔2024〕21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梅江区、梅县区范围内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经营者要实名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在2025年5月31日前,燃气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通过销售点现场登记、配送时入户登记等方式完成用户信息建档工作,并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要依法保护燃气用户信息,不得用于与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无关的用途。
二、燃气用户要配合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工作。居民燃气用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单位燃气用户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燃气用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告知燃气经营者。
三、对未推行实名制销售的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本通告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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