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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要求,自2023年11月28日18时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停止受理、审核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中的纳税信息,已审核加分的,在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加分中不再计算纳税信息加分项,信用评价系统自动扣除相应分值。
请各市(地)住建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向建设工程企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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