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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策部署,依据《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3月18日前,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联系电话:0691-2122015
传真:0691-2133125
邮箱:670787638@qq.com
邮政编码:666100
通信地址:景洪市园林巷9号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7日
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策部署,依据《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快我州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提升行业服务保障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优
(一)鼓励企业提高资质等级。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对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年内建筑业总产值达到一定标准的州内建筑企业视财力情况给予奖励。
(二)依托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着力培育一批产值贡献率高、市场竞争力强、带动能力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配套发展一批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检测、建材生产经营等产业门类齐全、互补性强、竞争多元化的中小企业。
(三)定期评选并建立信誉良好建筑业企业名录。鼓励央企、国企等优质建筑业企业通过在西双版纳注册控股子公司或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作用,鼓励建设单位综合考量企业劳务队伍组织、材料设备供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开展合作。
(四)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开展多元化经营,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鼓励大型建筑类央企、省内外国企与我州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融合吸收或组建大型混合所有制集团,参与组建企业工程业绩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认定依据。
二、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一)鼓励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二)凡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资质的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以上,并在西双版纳州设立子公司的,许可其对应资质州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
三、加强建筑行业人才培养
(一)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支持和引导企业大力培养建筑领域技术人才,鼓励联合院校定向培养,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探索支持人才多元化引进和培育。实施银龄工程师行动计划,引进留用建筑工程领域银龄人才,鼓励建筑行业企业职工积极参与“雨林英才”技能大赛,着力培养技能型人才。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
(一)鼓励支持企业到州外和省外承揽工程,各级政府要做好在州外成立分公司和机构的建筑业企业优质服务。依托商务、驻外机构等方式通过组织推介活动、促进我州企业在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乡村振兴和林业等领域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承揽工程。
(二)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巩固和提高传统建筑市场占有率,千方百计拓展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引进资质等级高、技术力量强、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落户西双版纳,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综合交通、水利等大型项目建设,带动西双版纳建筑业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规范招投标管理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自主权。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招标条件应当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多种因素审慎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严格招投标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支持满足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用简便易行的招投标方式优选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企业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有效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与央企、省内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或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互动,鼓励房地产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给综合实力较强、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业企业。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落实财税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能够通过银行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经五方责任主体质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可从系统上解除,承接新的工程。
(三)贯彻落实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对于信用评级高、建筑业年产值超过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给予在州内参加投标活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奖励;对于信用评级好、建筑业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给予属地参加投标活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奖励。
七、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
(一)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且在建筑业投资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力争当年全州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贷款增量、增幅高于上年,尤其对有市场、有效益、信用评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授信额度、开辟“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效率,在利率定价、服务收费、审贷条件、结算汇兑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一)建设单位应有满足建设工程所需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完成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价款协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应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结算中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九、加强科技创新和创新能力转化
(一)支持建筑业科技研发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
(二)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支持注册在本地的央企、省、州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照相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十、加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依法规范开展承发包行为和监管。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开工备案限水利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二)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重点检查是否按施工进度及时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现场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平台等重大危险源,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是否到位。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主动服务,密切配合。要建立3+1+N工作模式,即由发改、住建、人社等部门联合,以景洪市为重点,紧盯全州年度产值贡献TOP10的骨干企业,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包保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抓好3个统筹(即统筹好引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关系、统筹好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的关系、统筹好本地企业和外埠企业的关系),做好4个加强(即加强助企纾困的力度、加强经营主体和入库资质企业的培育、加强责任压力的传导、加强扶企政策的研究),要强化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切实推进我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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