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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完善房地产市场长效调控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赤峰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15个自然日,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2025年3月28日,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志学
联系电话:0476-5896639
电子邮箱:cfszbzx@163.com
邮寄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62号市住建局406室
附件:《赤峰市中心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赤峰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精准调控土地供应
1.合理控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由市级统筹管理,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时序和供应总量。
2.创新土地利用供应方式。支持产城融合,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促进创新型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
3.集中集约建设公共服务用房。对相邻的两个以上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地块,可集中集约建设公共服务用房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集中规划地块,并按照地块承担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任务量,从多到少安排优先出让顺序,先行对公共服务用房集中规划地块实施出让。
二、持续用好税收金融政策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赤峰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自2024年11月1日起,存量房贷款利率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存量房贷借款人可与银行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加点幅度;对存量房贷在存续期内,允许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二)执行税收减免与定向补贴政策
5.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严格落实国家住房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单套住房为普通标准住宅,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7.扩大住房公积金“商转公”“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赤峰市辖区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均可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
8.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
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购买2套以内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且不限定使用次数。
10.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存量商品住房时,可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账户支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两部分总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
11.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100万元,多子女家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二孩以上)贷款最高限额在现行基础上上调30万元;A类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200万元,B类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180万元,C类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150万元,D类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120万元。
12.放宽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备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3.全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全力构建高品质住房体系
14.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积极推广高品质住宅在设计、建设、交付、运营等方面的创新做法,支持开发建设高品质住宅产品。地块容积率在1.1-1.4的住宅用地,建筑高度可按不高于36米设定;地块容积率在1.5-1.7的住宅用地,建筑高度可按不高于54米设定。对于个别高品质住宅开发地块,在项目论证环节,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适度提高地价的基础上,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对地块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的配比进行适当突破。
15.鼓励建设第四代城市森林花园商品住宅,可设置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的户属空中花园,符合要求的户属空中花园不计入地块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16.新建住宅小区首层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不计入地块建筑密度,不计入地块绿地率。
17.新建住宅小区阳台可按需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但临街路立面不得设置开敞阳台。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0%,封闭阳台进深在1.8米以内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为加强建筑外立面协调统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开敞阳台设计的,在属地政府出具事中事后监管承诺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审批。
18.新建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养老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微型消防站、换热站、公共厕所、开闭所、通信机房等九类非经营性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19.为丰富居住空间形式,满足居民宽敞明亮居住需求,套型建筑面积超过170平方米的住宅,可在起居室(厅)设置1处挑空空间。其挑空部分不大于两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按2倍计算容积率。
20.为提升建筑立面品质,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砖石、金属、陶板等耐久性高品质材料的,其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
21.为方便居民室外休闲活动,补充适应本地气候特点的室外游憩设施和景观空间,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前提下,可在小区场地内设置风雨连廊,将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连廊不封闭时,不计入容积率。
22.新建商品住宅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合理确定日照计算范围,建筑高度低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该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200米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不考虑被遮挡建筑的自身遮挡,被遮挡建筑自身阳台、雨棚遮阳板、挑檐、带百叶或格栅的空调机位、南侧单元门斗、住宅底层的外挂石材造成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可不建模。优化窗口计算起点,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窗户,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
23.优化停车位配比。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数量可按1.2个/户或计容建筑面积的1个/120平方米配建,地上停车位数量可按不超过停车总数量的10%设置。已建成未出售的可售停车位推行可租可售模式。加快推进为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车库)办理不动产登记,盘活地下停车位资产价值,促进商品房销售。
24.新建居住区配套商业规模控制在计容建筑面积3%以内。
25.住宅楼建筑面宽控制在三个单元以内,地下室设置的窗井、储藏间及其分隔形式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窗井宽度不应超过2米。
26.创新装修交付模式。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及星级绿色建筑必须全装修交付,同一小区公共区域交付标准应保持一致。获得相应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享受绿色建筑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定制化精装修交付模式,套内装修由建设单位购房人自主选择装修标准,避免因二次装修对房屋结构、功能、建材的破坏,减少环境污染及材料浪费。
四、不断优化市场环境
(一)优化审批流程
27.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成交确认书》中的一个及以上要件,即可办理《地基与基础施工许可证》,最大限度缩短建设周期。各参建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相关责任,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介入质量安全监管。
28.对购买公寓类实际用于居住房屋,经认定,水、电、气、暖收费标准执行商品住宅居民生活价格标准,允许办理落户手续。
2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30日内交清,监管的预售资金可用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0.在建、新建城镇住宅项目周边的城市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应在项目交付前完成。
31.在开发企业提供第三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可按对等额度提取重点监管资金20%以内的预售资金。
32.实行“带押过户”。解决企业群众出售未还清贷款的二手房需事先结清银行贷款、解除房屋抵押以后才能交易过户的难题,切实便民利企。
33.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一房一价”,规范市场价格公示行为。
(二)加强风险防控
34.逐步推动房地产项目现房销售。对于实施预售制的项目,2025年预售条件要达到分栋形象进度均完成地上总层数的1/2以上,之后逐步提高预售条件至项目主体封顶,从源头遏制逾期交付风险。鼓励优质项目探索现房销售,力争达到“交房即交证”条件,确保购房人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同步取得“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现房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35.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合并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对套型面积较大或较小商业服务业项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经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建、消防等部门审核批准,对分割、合并后房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不影响生产经营使用的项目给予分割、合并登记,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
五、全力推动城市功能升级
36.探索开展商品房“收旧换新”。收购主体负责对建筑年代久远,房屋稳定性及安全性较差,成片、成栋的区域进行收购。参与“收旧换新”活动的开发企业负责提供“换新”商品房房源。换房人在认可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购价格后,与收购主体签订回收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收购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开具房票,房票使用人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进度情况,合理选择购置新建商品房。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与国家及自治区政策同步调整,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14.15.16.17.18.19.20.21.28条亦适用于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城镇住宅用地建设项目。赤政办字〔2022〕38号、赤政发〔2022〕209号同时废止。以上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片区),各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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