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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烟台华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73816765W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林路9号卧龙经济园区10-07
法人:荆宪伟
2024年6月6日,烟台市开发区浩阳机械有限公司 2#厂房、3#厂房、罩棚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不彻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作业时,现场监护人员未能全程跟踪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重视程度存在不足、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不能及时辨别存在的风险隐患。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认定为迟报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违法事实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同意<烟台开发区古现烟台开发区浩阳机械有限公司厂房项目“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烟开〔2024〕10号)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7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60359)]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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