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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解决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助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防城港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关于“切实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要求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市县,抓紧研究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规定,在参考我市已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林市、梧州市出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售、管理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政策支持、准入管理、新建管理、收购管理、配售管理、售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优先供应符合条件的无房群体。
(二)明确筹建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形式供地,筹建方式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方式,新建项目套型面积控制在50—120平方米以内。
(三)明确实施主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运营、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包括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府选定的运营机构、市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等。
(四)明确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土地划拨成本和建安成本,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项目最终配售价格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价格。
(五)明确配售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统一流程进行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嵩 联系电话:0770-2826915
解读: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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