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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第17期信用评价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优良评价等级导向作用,更好地服务“机器管招投标”,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第17期信用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17期信用评价周期
接续第16期评价时间,拟定2024年12月1日-2025年3月31日作为第17期信用评价周期,以该时间段内施工企业有效的信用数据核算评价。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系统计算:4月1日-4月9日,依托系统平台开展数据计算工作。
(二)对外公示:4月10日-4月16日,对外发布第17期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版),对外公示7日并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诉投诉。
(三)调查核实:4月29日前,对投诉、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调整评价结果。
(四)公布正式结果:4月30日前,对外发布第17期信用评价结果(最终版)。
三、主要评价规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或注销的,以及在第17期评价周期截止日(3月31日)前,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将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以及在第17期评价周期截止日(3月31日)前,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将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三)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第17期评价周期截止日(3月31日)前仍在内的,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四)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认证机制。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经验证的建筑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各企业应于3月31日前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未完成认证的不予计算基本信用评价指标SG-A01-01(登记注册信息)的30分。
(五)承揽工程项目合同总额排名指标需企业自主确认方可得分。企业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自行核对本企业业绩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认后的工程项目业绩作为基础信用信息中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总额排名(SG-A02-01)指标得分依据。在第17期评价周期截止日(3月31日)前,未完成业绩核对确认的,不予计算基本信用评价指标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总额排名得分。
各企业应及时关注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对信用评价得分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自行承担责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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