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免费领取会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5月26日前向我局反馈,感谢您的参与!
征集方式:
1、平台留言:登录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izhou.gov.cn/,从“互动交流”栏目“调查征集”版块中点击进入“关于《池州市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进入“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2、电子邮箱:chizhouyuanlin@163.com 。
联系人:蔡柯至 联系电话:0566-2021370
附件:1、《池州市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池州市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关于《池州市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质量,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居住绿地设计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物业管理条例》
三、《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局于2024年7月上旬启动对《池州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池建城〔2013〕250号)进行修订,后经市园林处、市房产处、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座谈,并经局领导同意,认为该办法已出台11年,部分条款已与当前相关规定不符,遂决定对该办法进行重新编制。于2024年11月完成初稿编制,于2024年12月13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我市投资的各房地产企业征求了意见,共收到2条修改意见。我局根据修改意见做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本次《池州市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明确在池州市主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居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市园林处依法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居住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居住区园林绿化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技术指导职责。
(三)设计标准
《管理办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明确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人。
(四)施工验收
《管理办法》明确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要严格落实已审定方案编制施工图,并施工。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园林绿化植物的全面了解,避免因缺乏树木栽培知识而降低树木的成活率。
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申请,由市房产处组织验收,园林等部门参加。由市园林处出具验收整改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绿化工程移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常态管护,确保景观质量。
(五)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工程完工移交后,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池州市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主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工程是指居住区地坪道路、假山、温泉、喷泉、雕塑等建筑园艺小品和绿化种植等内容的园林建设项目。
第三条 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精细管理的原则,实现绿化、美化、生态化、人性化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居住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委托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承担居住区园林绿化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技术指导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 居住区园林绿化规划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居住区规划同步进行,确保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
第七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人。
第八条 居住区园林绿化设计应注重植物的选择与配置,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能适应本地区气候条件的新树种,实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效果。
第九条 居住区建设单位报审的园林绿化方案应明确:1.绿化率;2.红线范围;3.骨干绿化用树种类搭配;4.主要铺装要求。
第十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绿化设计方案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施工围挡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小于7个自然日。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一条 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要严格落实已审定方案编制施工图,并施工。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园林绿化植物的全面了解,避免因缺乏树木栽培知识而降低树木的成活率。
第十二条 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申请,由市房产处组织验收,园林等部门参加。由市园林处出具验收整改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绿化工程移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常态管护,确保景观质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移交后,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池州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池建城〔2013〕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 《池州市主城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修改 意见 和 建议 | |
修改政策依据及理由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上一篇:政策新闻 | 宿迁2025年3月份第4期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情况
下一篇:政策新闻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20250321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