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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切实做好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等四大类)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推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规范有序开展,决定启动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培训考核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范围
全盟范围内有意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上述四大类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业务的机构,包括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设住建领域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以及设立培训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等。
二、认定条件
(一)师资配备。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配备专业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且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与规范的聘用流程。
实际操作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具备:
1.公正诚信 、廉洁自律,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信用不良记录。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 年以上工作经验。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熟练掌握实操考核工作流程,身体健康条件能够完成实物设备、仿真模拟设备实操考核任务。
(二)培训与考核设施。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许可,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 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具备固定且满足培训规模需求的教学场地,配备齐全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如投影仪、音响、电脑等,确保教学过程的可视化、互动化。
2.实操培训基地应根据不同专业类别设置相应的模拟施工现场、实训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完整,能为学员提供真实、有效的实践操作环境。
3.配备开展培训考核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别,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督。
(三)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职业标准与技能要求,构建系统、全面、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规范、职业道德等模块,符合行业培训考核大纲要求及规定学时。培训机构应定期对课程进行更新优化,确保与最新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内容保持同步。
(四)考核管理。培训考核机构应建立健全科学、严谨、规范的培训制度,完善的考务流程,从学员报名、培训考勤、考试等环节全程记录跟踪,形成完善的学员培训档案。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流程,完善考场管理制度。
三、评估认定过程
(一)申报阶段(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10日)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师资情况一览表、教学设施清单及图片、课程体系大纲、考核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等,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2份。
申报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工作组对申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要求,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实地核查阶段(2025年4月15日—2025年4月18日)
对于初审合格的机构,专家工作组将进行实地核查,深入机构教学场地、实操基地,现场查看师资授课情况、教学设施运行状况、学员实操训练情况等,对照认定条件逐项核实,并形成详细的实地核查报告。
(四)评估认定阶段(2025年4月下旬)
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结果,综合评定申报机构是否具备培训考核资格,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对拟认定为合格的机构,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后,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文公布认定合格的培训考核机构名单。
四、监督管理
(一)动态监管。对认定合格的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专家组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师资队伍稳定性、教学设施更新维护、课程体系执行、考核管理规范性等方面,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问题。
鼓励社会各界对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监督,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及时核实处理,经查实存在“走过场”、敷衍了事行为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培训考核资格。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组织开展培训考核机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机构是否继续具备培训考核资格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考核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工作将秉持严谨、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申报机构的培训内容、师资、场所、设备、设施、收费、实操场地、有关管理制度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取消其本年度培训、考核资格,确保培训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培训成效。
(二)本次评估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培训机构在申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自理。
(三)认定工作期间,为帮助申报机构准确理解认定要求,各申报机构可电话咨询,并密切关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联系电话:0479—8222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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