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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藏生环督办〔2024〕2号)要求,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36-2、44-1)经相关整改牵头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表。按照销号流程,现对相关整改措施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5日期间以电话(详见附件)等方式向相关责任单位反映。
附件:
1.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36-2)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公示表
2.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44-1)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公示表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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