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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4版)的通知

发布于:2024-11-07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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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防城港市、崇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区城市管理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要求,以及我区工作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4版)(以下简称《参考样式》),现印发给你们。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适用《参考样式》。请各单位在使用《参考样式》过程中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意见,我厅将适时对《参考样式》予以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

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4年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

(一)自然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与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填写字号、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与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文件上的信息一致。

二、文书编号规则

法律文书的编号统一由文字与数字相结合的方式设定,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城管+文书简称+年份号+顺序号组成。

(一)地区简称。一般与同级人民政府发文文号使用的简称相同,如南宁市青秀区简称“南青”。

(二)文件简称。文书简称用文书标题中的关键字加上“字”表示。例如,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简称为“城管罚告字”。

(三)年份号。文书制作年份号用“〔 〕”表示,内填具体年份数字。例如,2023年制作的文书为“〔2023〕”,2024年制作的文书为“〔2024〕”,以此类推。

(四)顺序号。文书顺序号内填4位阿拉伯数字,按照案件办理的先后顺序编制,自0001号至9999号,自然递进。

三、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式样。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由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本机关监制和管理。

(一)文书规格。

除有特别要求的文书外,所有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参考规格为宽度80cm或60cm的打印卷纸。

(二)文书格式。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标题:文书标题中行政机关名称使用3号小标宋简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小标宋简体;文号使用4号仿宋或者仿宋_GB2312。

2.正文:同一文书正文尽量保持字体、字号一致,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使用4号仿宋或者仿宋_GB2312;表格内文字使用4号仿宋或者仿宋_GB2312。阿拉伯数字使用4号Times New Roman。

3.落款:使用4号仿宋或者仿宋_GB2312。

4.排版:行距为固定值28磅,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一页排完。落款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

(三)填写式文书制作要求

1.文书可以直接电脑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黑色水笔、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用“\”反斜杠处理);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有选择项的应当根据需要勾选,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内容。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2.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自带复写形式,并标注联号。

4.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5.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6.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加盖该机关的印章。

7.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9.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规格”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具体型号;“备注”栏可另外填写材料、物品的品牌、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反斜杠划掉。

10.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的记录采取问答形式。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11.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四、复印件(影印件)制作要求

(一)当事人提供身份或资格证明或其他文件原件的,复印(影印)后,由执法人员在不影响重要信息处手写“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并签署日期;或加盖样章﹝印章为方形,尺寸约6cm(长)*2cm(宽),采用蓝色油墨﹞,填写相关内容。

(二)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的,由当事人在不影响重要信息处手写“此件为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并签署日期;或加盖样章(印章规格同上),填写相关内容。

(三)特殊情况下,由行政机关调取的主体证明材料需经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在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经核对此件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无误”或“经核对此件信息与本单位主体信息无误”,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五、文书适用注意事项

(一)文书主要可分为“填充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填充式”文书有一联式和两—三联复写式两种,对于“填充式”多联文书,第一联应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涉及第三联的,如扣押物品需要第三方保管的,应当将第三联文书交保管人。

(二)涉及“文字叙述式”记录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笔录上述内容已阅,记录与我说的相符”或者“以上笔录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意思的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三)部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能增加“失信行为”认定和其他将受到惩戒的内容,是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尝试,由于各地进展不一,可结合实际,自行在文书中添加使用。

(四)《参考样式》中文书的顺序不代表行政执法程序。

六、其他要求

(一)《参考样式》正式印发后,2020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自动失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适用《参考样式》。

目 录

一、外部文书

(一)立案阶段

1.停工(核查)通知书

2.解除停工通知书

3.立案通知书

4.不予立案告知书

(二)调查取证阶段

5.协助调查通知书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现场勘验图

9.现场照片及说明

10.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11.抽样取证通知书

12.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15.现场查封(扣押)笔录

16.查封(扣押)决定书

17.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18.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9.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

20.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

21.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2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

24.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25.中止案件调查通知书

26.恢复案件调查通知书

27.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

2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三)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阶段

29.行政处罚告知书

30.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1.陈述申辩笔录

32.听证通知书

33.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34.听证公告

35.听证笔录

(四)处罚决定阶段

36.行政处罚决定书

3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8.当场处罚决定书

39.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40.责令退赔违法所得通知书

(五)执行阶段

41.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2.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44.加处罚款决定书

45.代履行决定书

46.代履行催告书

47.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48.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

49.代履行完毕确认书

50.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

51.执行协议

52.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

53.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

54.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六)案卷其他材料

55.送达回证

56.回避决定书

57.物品处理记录

58.补正通知书

59.更正通知书

二、内部文书

(一)立案阶段

60.检查记录

61.举报记录

62.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阶段

63.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64.封条

65.执法协助调查函

66.征询意见函

67.案件移送函

6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9.撤销立案审批表

(三)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阶段

7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71.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

72.听证报告

(四)处罚决定阶段

7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7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五)执行阶段

75.强制执行申请书

(六)结案阶段

76.案件结案报告

77.卷内文件目录

78.卷宗封面

79.卷内备考表

(七)案卷其他材料

80.案件材料粘贴专用纸

81.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审批表

82.指定管辖申请书

83.指定管辖决定书

84.案件证物袋

三、供当事人参考示范文书

(一)调查取证阶段

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86.授权委托书

(二)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阶段

87.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88.放弃听证权利声明

(三)处罚决定阶段

8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参考样式文书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停工(核查)通知书

城管停字〔 〕第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 (具体地点) ,进行 (当事人实施的具体行为) 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 (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接受调查处理:

1.上述行为的书面情况说明。

2.身份证明材料。

3. 。

4. 。

逾期不接受调查或继续上述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停工(核查)通知书》制作指南

停工(核查)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经过执法检查后尚未正式立案前认为行为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立即停止该涉嫌违法行为以防止影响扩大,降低各方损失,同时要求行为人于一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准确填写执法检查日期,需要与《检查记录》记载的时间相对应。

(三)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要写全称,有条、款、项、目的,必须具体到条、款、项、目。

(四)需要明确接受调查处理的时间段,确保该时间段内行为人能够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同时详细填写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避免因通知不详而延误案件调查。接受调查询问的地点可以是案件承办机构办公所在地、被询问人办公所在地或者其他办公地点。

(五)列明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时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即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需要但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材料。

(六)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停工(核查)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初步确定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正式立案前需要当事人进一步配合调查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确需当事人停止涉嫌违法行为以降低危害、防止影响扩大时使用的文书。多用于查处违法建筑建设。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参考样式文书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解除停工通知书

城管解停通字〔 〕第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具体地点) 进行 (当事人实施的具体行为) 的行为。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 的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下达了《停工(核查)通知书》( 城执停字〔 〕第 号),责令你(单位)自 年 月 日停工(核查)。

现经查验,你(单位)已 (扼要阐述解除停工的依据和理由) 。本机关现通知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停工(核查)通知书》( 城管停字〔 〕第 号)。

特此通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解除停工通知书》制作指南

解除停工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解除当事人停工不会扩大危害或已明确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发出解除停工通知的法律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准确填写当事人实施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客观事实行为。

(三)解除停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要写全称,有条、款、项、目的,必须具体到条、款、项、目。

(四)经查验,解除停工的,在通知书中扼要阐述解除停工的依据和理由。

(五)准确填写《停工(核查)通知书》文号,应与实际送达当事人的一致。

(六)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解除停工通知书》常与《停工(核查)通知书》配合使用。在调查后确实认为有必要、不会扩大各方损失增大社会危害或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予以解除停工。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参考样式文书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立案通知书

城管立通字〔 〕第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你(单位)涉嫌实施的 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立案通知书》制作指南

立案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经立案审批后确定立案,并向当事人作出告知其涉嫌违法行为已立案并将进一步调查时使用的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一致。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三)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事项。

(四)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二、注意事项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参考样式文书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不予立案告知书

( )城管不立告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投诉举报 □检查发现 □媒体披露 □部门移送 (被举报人姓名或名称) 的 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不予立案理由) ,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 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立案告知书》制作指南

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检查发现、媒体披露以及部门移送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提供信息来源的自然人和单位告知不予立案的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在信息来源方式前的“□”处划“√”,并填写日期。

(二)写明被举报人实施具体行为的具体事项。

(三)准确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四)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二、注意事项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相关主体,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参考样式文书5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协助调查通知书

城管询字〔 〕第 号

(被询问人的姓名或名称) :

你(单位)在位于 发生的涉嫌 行为,本机关已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本案相关人员,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现请你(单位)务必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并请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一、被询问人是自然人的:

(一)本人来接受询问的,携带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受托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二、被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

(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经营者)来接受询问的,请携带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

(二)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受托人需携带委托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三)确实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他: 。

逾期不到或者不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与当事人关系: 联系电话:

签收人: 年 月 日

备 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协助调查通知书》制作指南

协助调查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有关的办公场所协助调查而使用的法律文书。目的是为了查清案情,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

一、填制规范

(一)准确填写协助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并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与协助调查人相关的案件的发生地点以及案件涉及的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名称。

(三)写明要求当事人前来进行协助调查的具体时间,并详细填写协助调查的具体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避免因通知不详而延误案件调查。进行协助调查的地点可以是案件承办机构办公所在地、协助调查人办公所在地或者其他办公地点。

(四)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除已列明事项外需要携带的材料在“三、其他”后的横线上另行填写,如相关许可证件;若无其他需要携带的材料,则在横线填“无”。

(五)有当事人或其授权的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写明签收时间,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催办。

(六)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仅限于查办案件需要,除此之外,不应制发本文书。

(二)要求协助调查人前来进行协助调查,仅仅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调查取证手段,其本身不具备强制性。如当事人不愿前来进行协助调查的,不能强制其前来。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存档。

参考样式文书6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与本案关系: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工作单位或住址:

调查(询问)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录人: 翻译人员:

问: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调查。您享有以下权利: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您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在接受调查(询问)之前,您有申请我们回避的权利。同时,您应承担以下义务:您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您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问:您是否申请回避?

答:   (采用一问一答方式进行)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第 页 共 页

(笔录正文结束后应写明“以下笔录无正文”)

(笔录尾页应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翻译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指南

调查(询问)笔录,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当事人以及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调查(询问)笔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使用频率较高。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将决定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的种类及具体数额。笔录的制作质量,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询问人和记录人)的法律功底和业务水准。本文书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可以不使用。

一、填制规范

(一)询问时间应包括起止时间,具体到分,起止时间一律使用24小时制。凡进行2次以上询问的,第2次以后的询问笔录应当在笔录右上方空白处注明“第×次询问”。

(二)询问地点写明承办人员询问被调查(询问)人的具体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

(三)写明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询问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四)写明被调查(询问)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联系电话、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并注明与本案的关系。一个询问笔录只针对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人。如果当事人是代表单位的,应写明被调查(询问)人在单位担任的职务,并提取该单位的书面委托。当事人为少数民族、残疾人(聋哑)、外国人等语言沟通有障碍的,应有翻译人员在场。

(五)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调查(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六)询问采用一问一答方式进行,内容应包括:

1.首次询问当事人时,应当问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问明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上述自然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问明字号名称、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问明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与职务、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联系电话等详尽内容。已经实行“三码合一”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2.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调查(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调查(询问)人,可以用“答”字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回答,如被调查(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3.询问人的提问要求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可围绕“五何”要素展开,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也就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从事了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如何实施的,并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笔录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对询问的重点过程应当记录完整。记录应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记录人应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意,不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4.询问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提问是否因同一类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受过相应的行政处罚,若当事人回答有,则进一步询问具体处罚情况以方便后续核对,便于确定处罚幅度、防止一事再罚。

(七)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询问)人一一签名、捺手印或盖章,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涂改,避免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调查(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修改的内容将与记录的原文存在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如被调查(询问)人是文盲无法审阅笔录的,询问人应向被调查(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的全部内容,并由其确认其内容是被调查(询问)人的原意。

(八)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调查(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询问)人应当书写“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如被调查(询问)人拒绝签章,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逐页签名、注明日期。

(九)询问内容正文最后一行和被调查(询问)人的签名有较大的空白部分时,空白部分应填充空白符号或书写“以下笔录无正文”。

(十)笔录右下角应填写每页笔录的对应页码及笔录总页数。

二、注意事项

(一)每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调查(询问)人。必要时,可以对被调查(询问)对象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调查(询问)都应当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二)调查(询问)时不能逼供,笔录必须当场制作。询问笔录中不得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处罚种类或幅度,以求记录客观真实。

(三)制作笔录时,书写字迹要端正,保证被调查(询问)人、其他人员可以正常阅读。

(四)对复杂的案件,询问人员还应当事先熟悉案情,查阅相关材料,以确定询问目的、了解询问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询问思路和具体提问的问题。

(五)案件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被调查(询问)人与上述单位之间的关系。在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以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该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询问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1.询问人员是案件当事人或者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2.询问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询问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参考样式文书7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

勘验(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勘验(检查)地点:

勘验(检查)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录人: 天气情况:

被勘验(检查)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职务: 本案关系:

现场见证人:

表明身份及告知记录: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进行勘验(检查)。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你(单位)具有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检查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被勘验(检查)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第 页 共 页

经过现场勘察(检查),事项及结果记录如下: (写明检查的过程、内容、范围、方式以及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情况)

附件:1.现场勘验图;

2.现场照片 张;

3.现场摄像 分钟;

4.其他: 。 (笔录尾页应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勘验(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验(检查)人签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第 页 共 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指南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属证据类法律文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也能清晰知道现场的原始状况。

一、填制规范

(一)案由:简要写明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

(二)“勘验(检查)时间”栏应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起止时间一律使用24小时制。

(三)“勘验(检查)地点” 栏应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注明具体门牌或具体位置,其中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

(四)“勘验(检查)人”栏应写明参加勘验(检查)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勘验(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人员在场。

(五)“记录人”栏原则上应当是勘验(检查)人员中的一员,应写明记录人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

(六)“被勘验(检查)人”相关栏目应根据要求写明被勘验(检查)人的有关情况。

(七)“现场负责人”相关栏目应根据要求写明现场负责人的有关情况,并注明与被勘验(检查)人之间的关系。

(八)“现场见证人”栏应准确记载现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联系电话等情况,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九)“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应写明检查的过程、内容、范围、方式以及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情况。记录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记录内容要紧紧围绕客观事实,包括相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形和程度等,同时要真实地记录勘验(检查)的全过程,包括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的相关情况,语言表述可适当简洁。

2.描述的语言应当繁简得当,不要使用模糊性的语言,如“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左右”等,关键数据应当准确,并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当事人名称、物品名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3.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检测等内容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笔录时,由于书写错误需要修改的,不允许使用橡皮、小刀、涂改液等涂改,应将需修改处划去,在旁边空隙处书写正确的文字,修改处应由当事人捺手印确认或签字确认,文书空白部分应当写明“以下笔录无正文”或填充空白符号。

(十)笔录应当交由被勘验(检查)人核实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在笔录尾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被勘验(检查)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在被勘验(检查)人处签名,被勘验(检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勘验(检查)人处能加盖公章的加盖公章后由现场负责人签名,不能加盖公章的由现场负责人签名;被勘验(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现场有见证人在场的,应邀请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证明情况。勘验(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十一)笔录右下角应填写每页笔录的对应页码及笔录总页数。

(十二)“备注”中可填写补充内容,比如被勘验(检查)人拒不签名的原因或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二)文书中的记录应当与现场检查(勘验)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检查进行照相、录像、绘图的,记录内容要与照相、录像或者绘图所示相吻合。

(三)笔录中不应对被查处行为定性,也不能写明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1. 勘验(检查)人员是案件当事人或者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2. 勘验(检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 勘验(检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五)被检查人为自然人的,现场负责人即为其本人,现场负责人处可不填写,划“\”反斜杠处理。若被勘验(检查)人在场或其负责人在场,因特殊原因无见证人的可以在见证人处划“\”反斜杠处理。

参考样式文书8

现 场 勘 验 图

(绘制的内容应当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一致,标注文字说明应当准确简练)

绘制内容:

绘制日期:      制作人:

当 事 人: 日期:

见 证 人:       日期:

勘 验 人:日期:

《现场勘验图》制作指南

现场勘验图,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的客观记录。现场勘验图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的重要形式,是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现场勘验图既可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附件,也可单独作为执法文书使用。

一、填制规范

(一)勘验图右上应表明方向标,带箭头指向正北箭头上注明字母“N”或汉字“北”,同时应绘制道路、铁路、桥梁、永久性建筑等能反映出勘验现场的固定参照物。

(二)绘制的内容应当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一致,标注文字说明应当准确简练,一般可直接标注在图形符号上方或尺寸线上方,也可引出标注。

(三)“绘制内容”栏应写明勘验图所要说明的事项。

(四)“绘制日期”栏应填写X年X月X日。

(五)勘验图应交由当事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制作人在“当事人”栏注明当事人拒签,有证人在场的,应邀请证人签名或盖章证明情况。

(六)勘验人不少于2人,制作人为其中1人,勘验人和制作人应分别予以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现场勘验图应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做到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如有涂改应有当事人确认。

(二)现场勘验图以平面图为主。需要表示局部情况时,可引出局部放大图,必要时也可以绘制立面图或者断面图。

(三)制作完毕后要有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书面委托书,同时注明当事人与委托代表人之间的关系。

(四)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图。

(五)现场绘制的勘验图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参考样式文书9

现场照片及说明

(照片粘贴处)

反映内容:

拍摄地点:拍 摄 人:

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分 制 作 人:

当 事 人:

见 证 人: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备注:

《现场照片及说明》制作指南

现场照片,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案件发生的场所和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用照相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统的固定、记录并以其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类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完整的现场照片应当包括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貌照、现场中心照、现场细目照:

1.现场方位照,是记录、固定现场位置及其周围环境关系的专门照相,就是要把现场及周围有显著特点的道路、建筑物等同时表现出来,用以说明案件现场的环境特点、气氛、季节、气候和现场的地点、方向、位置,以及现场与周围环境(如道路、桥梁)的关系等。

2.现场概貌照又称现场概览照,是记录、固定现场全貌和现场内部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的专门照相,拍摄除外围环境以外的整个现场情况,应尽量包括全部案件现场,而不是个别部位。

3.现场中心照又称现场重点部位照,是拍照现场的中心位置,反映现场重点部位、主要物体的特点及其邻近物体之间关系的近景小场面照相,主要反映现场最重要部分及其与邻近物体的关系。

4.现场细目照又称比例照相、检验照相、特写,是记录固定提取现场上发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品,以及反映其形态、大小、特征等的专门照相。

(二)现场照片应客观反映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实施后现场基本情况,清晰、准确记录违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注明拍摄人员、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以及照片所反映的内容等。

(四)现场照片应交由当事人核实后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在“拒签理由”栏注明原因,有证人在场的,应邀请证人签名或盖章证明情况。

(五)勘验人不少于2人,制作人为其中1人,勘验人和制作人应分别予以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现场照片应做到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拍摄的照片等资料要注明时间、地点、摄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二)执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根据实地情况与采证需要,选择适当的拍摄方式进行拍摄,力求现场照片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验情况。

参考样式文书10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城管调字〔 〕第 号

(证据材料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因调查(违法嫌疑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请你(单位)配合将下列证据材料按照通知书下方提供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寄与我单位:

□现介绍 等2名同志前来你(单位)处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 ;

2. ;

3. 。

请你(单位)依法予以协助,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制作指南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有关的证据时制作的通知性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是行政机关收集案件证据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取证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一、填制规范

(一)“抬头部门横线”处应填写证据材料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调查 一案”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具体可采用“违法嫌疑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的方式。

(三)根据具体调取证据材料的需要,若需要证据材料持有人(单位)将证据寄发的,在“请你(单位)配合将下列证据材料按照通知书下方提供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寄与我单位”前的“□”处打“√”;若现场调取证据材料的,在“现介绍等2名同志前来你(单位)处调取下列证据材料”前的“□”处打“√”并填写两名调取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人员,必要时可括号注明执法证件号码。

(四)“下列证据”横线处填写所需要调取证据材料的具体名称。

(五)写明证据材料持有人提供证据的具体时间。

(六)写明本部门一至两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作为联系人,并写明部门联系电话以及联系地址,以方便证据材料持有人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时联系沟通。

(七)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的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仅限于查办案件需要,除此之外,不应制发本文书。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证据持有人,一份存档附卷。

参考样式文书1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抽样取证通知书

城管抽证通字〔 〕第 号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 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

你(单位)因 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地点或者场所) 的下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

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单位

规格

型号

备注

当 事 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抽样取证通知书》制作指南

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抽取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抽样取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赋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手段。抽样取证的物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或将成为行政机关对案件定性的证据。

一、填制规范

(一)有相应的文号和当事人(即被抽样取证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其中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抽样取证的理由。

(三)有抽样取证的决定内容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载明抽样取证的地点或场所。

(五)标明抽样取证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

(六)有当事人即被抽样取证人签名并注明“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及日期。

(七)有参与抽样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八)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如其他人签名见证的,要说明见证人与本案的关系。

(二)抽样取证的标的是种类物,被抽样取证的物品数量较多,且具备同一类物品所共有的特征。

(三)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交当事人作为抽样物品凭证,一份随抽样物品备查,一份附卷归档。

参考样式文书1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城管抽处通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制发 城管抽证通字〔 〕第 号《抽样取证通知书》,对 等物品进行了抽样取证。现根据调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依照 的规定,对被抽样取证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 (具体处理意见) 。

附: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清单

编 号

名称

数量/单位

规格

型号

处理意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制作指南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处理的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有相应的文号和当事人(即被抽样取证人)姓名或名称,其中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应写明抽样取证物品的处理理由。

(三)写明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四)标明被处理的抽样取证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和处理意见。

(五)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如经检验、检测和鉴定机构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告知检验、检测、鉴定的结果。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交当事人作为收到处理意见或返还物品的凭证,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参考样式文书1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城管登存通字〔 〕第 号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 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

因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 日: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接受处理。

□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为易腐烂、变质或者不易保管物品,请你(单位)在本通知书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接受处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以 (当事人、第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 保管方式,存放于 (具体地点) 。

在此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本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告知事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告知事项

编号

名称

数量/单位

规格

型号

备注

告知事项:

1.对就地登记保存的物品,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等行为。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妨碍本机关办案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然损耗、损坏或灭失,本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

(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导致的。

(2)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第三人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物品的自然属性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

(4)鲜活类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导致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且当事人在通知接受处理的期限内不来接受处理的。

(5)本机关已经告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6)出现法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情形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上述物品已经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因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4.当事人与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清单中物品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

当事人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经核对无误。我已阅读以上告知事项。)

当 事 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制作指南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控制和保全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有相应文号和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其中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事由和理由。

(三)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方式和地点。

(五)告知当事人前往接受处理的期限、地点。

(六)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的日期。

(七)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告知事项,清单载有下列内容:

1.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当面清点,详细标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并与《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中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保持一致。当场清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适当的场所清点,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校对并进行确认。

2.清单末尾“当事人意见”处应当有当事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经核对无误。我已阅读以上告知事项”,并签名、注明日期。

(八)有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负责人批准。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处理。执法部门应在7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视为自动解封。期限届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既未采取任何措施,又未返还登记保存物品的,本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五)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封条,交代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

(六)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在执法过程中,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的物品不得实施登记保存。

(七)根据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的违法行为未作相应的罚则规定,因此,执法人员应当灵活掌握,对于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在对整个案件定性、处罚时,以违法情节严重可以适用从重处罚原则,以法定处罚额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八)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或者不易保管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后,可以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无法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的,可以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留存证据后销毁。”登记保存物品为易腐烂、变质或者不易保管的,不宜长期保存,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九)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交当事人作为收到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凭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备查,一份附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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