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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共计3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市住建局反馈,并说明理由。
联系电话:0561-3021741;邮箱:hbszqb@163.com;
联系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128号淮北市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附件: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1日
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房屋征收中将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以房票形式出具,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凭证。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住宅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域内房票安置工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工作。
第五条 房票式样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票面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安置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共有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相关办法评估确定)+各区自行确定需计入的奖励或补贴;
集体土地上住宅补偿票面金额=应原地安置房屋货币化金额(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面积以外的货币补偿+各区自行确定需计入的奖励或补贴。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确定是否计入房票。
第七条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其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可与其以共有产权的方式使用。房票以共有产权方式使用的,被征收人在申领房票时应当明确共有产权人信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信息应当与房票登记一致。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第八条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不再享受购房优惠及其他奖励补助,由辖区政府提供存量安置房安置。
第九条 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由各区政府自行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优先选择现房或已单体竣工的住宅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使用房票的购房人在现行市场化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让利。
第十条 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票支付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票购房后结余部分,由县区政府组织兑付。被征收人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阶段性联动消费券优惠,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按照10000元/套发放联动消费券,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5000元/套发放,联动消费券可用于购买汽车、家电、家装家居、百货等;
联动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按照《关于印发淮北市2024年发放购房消费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商办〔2024〕45号)执行;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含)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一次性享受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纳入项目征收成本,由出资主体承担);
(四)各区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补贴、奖励。
第十二条 购房人申请变更、解除购房网签协议的,应当先行退回兑付所得的消费券、奖励等优惠。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执行,办法实施时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落实安置房建设的征收项目,经各区政府研究制定房票安置方案后,被征收人可申请转为房票安置。
第十六条 濉溪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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