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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品质的通知

发布于:2025-01-18 1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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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6号),加快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品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单位行为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要求,并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履约管理。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2号)等规定,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履行监理人员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建设要求,强化设计质量管控,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设计交底和技术服务,及时依法依规出具设计变更、处理方案。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自检,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政策性文件建设要求。

(五)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规范检测行为,建立检测影像资料、检测报告等记录与留存制度,确保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完整、真实、准确。

二、建筑主体结构工程自检、验收措施

(一)基本要求

1.严格落实规范要求,控制施工质量。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自检、验收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现行相关规定。

2.严格材料进场管理。严格执行进场审验制度,砌筑砂浆、砌体原材、预拌混凝土等原材料未经监理单位确认严禁用于施工现场。材料进场需查验的质量证明文件按照《材料进场需查验质量证明文件》(附件1)中的要求落实。

3.混凝土浇筑时严格控制同楼层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使用部位,控制混凝土浇筑顺序、浇筑时间,同时在浇筑点见证取样留存试件做好管理,不得擅自挪动养护位置。混凝土浇筑过程注意事项按照《混凝土、砌体结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检查注意事项》(附件2)中的要求落实。

4.砌体结构工程砌筑过程质量控制注意事项按照《混凝土、砌体结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检查注意事项》(附件2)中的要求落实。

(二)施工自查自检

1.混凝土、砌体结构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应严格进行全数自查自检,同时采取互检、交接检的形式进行检查。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合格后再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检查要点按照《混凝土、砌体结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检查注意事项》(附件2)中的要求落实。

2.检查应实测实量,实测数据、检查痕迹要在实体对应区域公示上墙,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在现场作出标识。

3.检查过程要编制检查记录,对于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在检查记录表标明质量缺陷的名称、具体部位并附照片,并整理形成质量缺陷检查记录,整改完善后应有对应的复验记录,纸质的检查记录表、影像资料要妥善留存。

(三)质量缺陷处理

1.主体施工各环节出现质量缺陷未整改合格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整改前、后及整改过程应留存相应整改查验记录表及影像资料。

2.一般缺陷可由施工单位出具整改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按方案对照质量缺陷检查记录全数维修整改,维修整改完善后,报监理单位重新组织闭环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进行资料归档。

3.出现较大质量缺陷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砌体工程不得进行一般维修处理、验收,必须拆除后按施工图进行重新砌筑;出现严重缺陷的混凝土结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四)混凝土、砌体结构子分部的自验收

1.混凝土、砌体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成果负责。

2.施工单位检查记录表、质量缺陷记录及复验等相关资料齐备、检测合格数据全部上墙、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方可组织子分部验收。

3.子分部质量验收时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10.2.3条、《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11.0.1条等的要求将资料收集并分类整理。

4.不合格试验报告的处理应建立不合格试验报告台账及具备对不合格试验报告的处理结果。

5.混凝土结构构件尺寸检查情况应具备混凝土结构构件尺寸检查记录、混凝土尺寸严重偏差处理记录。

6.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检查情况应具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检查记录表、混凝土质量缺陷处理复验记录。

(五)工程验收“零缺陷”

建筑主体结构工程自检、验收过程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各环节施工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上一工序未经自检、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得降低质量标准,确保工程各环节实现“零缺陷”验收。

三、强化验收、检测管理举牌措施

(一)严格验收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1、6.0.2、6.0.3、6.0.4、6.0.5、6.0.6的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履行各自的验收职责,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验收单或验收文件上签字,并负相应验收责任。验收时,严禁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的按照合格验收。

(二)样板引路,做好施工前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须编制样板制作计划,设置施工工序样板、实体样板(结构样板、装配式样板)、门窗样板、保温样板、安装样板、装饰样板等。将检验批的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工艺流程等主要内容进行事前交底,并制作简明易懂的图板在作业面上进行公示,便于现场施工人员随时查看,使各作业班组能够直观形象地准确把握和理解每道工序的具体工艺、操作方法及质量标准,确保作业现场按图、按样板施工。住宅工程须执行首层样板制度,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在住宅建筑首层设置交付标准样板,含公区装修、消防设施安装情况。

(三)验收、检测举牌,留置声像资料

1.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以及材料进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各环节验收时应进行举牌。举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批名称、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及工人、验收时间等内容。举牌时要进行声像资料留置,声像资料拍摄要有明确验收部位的参照物,以声像视频、照片的形式反映出验收人员及工人、验收部位全貌及重要节点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实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按照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复验。见证取样送检或现场检测时应进行举牌,举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送检部位及名称、送检人员、见证人、检测单位等内容,同时以声像视频、照片的形式反映出取样或检测部位、见证取样的现场、送检、现场检测情况等重要内容。做到取样真实,确保检测数据或报告真实、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材料进场、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等举牌公示牌制作样式参考见《举牌公示牌样牌》(附件3),举牌公示牌建议尺寸为(500-700)mm×(400-500)mm,其中检验批验收举牌公示牌尺寸设定为600 mm×700 mm,文字采用正楷字体。拍照时,公示牌应在醒目位置,照片中公示牌的内容应清晰。

(四)加强高边坡、深基坑管理

1.依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第3.1.2条规定,在施工期间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沉降位移倾斜位移情况、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情况等进行变形测量;建设项目涉及高边坡、深基坑的,应建立高边坡、深基坑台账,并加强监管。

2.高边坡工程施工过程应按照检验批、分项采取混凝土结构工程自检、验收措施和验收、检测举牌措施,并按照施工过程声像档案管理的措施要求留置声像档案资料。

3.高边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性标牌设置监管的通知》(川建质安函〔2021〕2163号)的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开竣工时间,性标牌材质、大小及字体大小、格式要求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性标牌的要求执行。

4.高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高边坡台账及使用维护说明等相关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业主。

(五)检验批验收内容应全面、资料应完备

检验批质量验收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检验批质量报验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施工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验单、验收结论及处理意见、声像资料以及检验批验收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六)其他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履行“验收、检测举牌”制度,建立各环节举牌管理台账。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留存完整的相关影像资料及台账。对于未采取举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将责令建设单位采用现场检测的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检。

四、强化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声像档案管理措施

(一)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泸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规定》的规定。

2.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严禁事后补编。

3.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如实记录建设工程重要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与现场实物质量情况,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保障主要使用功能的施工情况。

(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内容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的档案资料,具体收集内容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内容清单》(附件4)。

(三)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拍摄要求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拍摄应能反映施工状况、参加验收人员、验收方式、验收部位质量状况等。

(四)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制作要求

1.每张电子照片、每段电子视频的存放和命名格式建议为(工程名称)文件夹-(分部名称)文件夹-具体编号+楼栋号+部位,文字说明还应标明轴线位置。

2.建设单位按照《泸州市城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规定》的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声像档案,其余的由建设单位留存。

3.声像资料留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声像资料应由了解工程专业技术的人员拍摄或指导拍摄。

(五)其他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声像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及现场施工人员的终身责任制,确保通过资料的留置,对出现问题、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实现可溯源当时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参与人员、验收情况等。

1.监督交底时,建设单位、施工及监理单位签署声像资料留置承诺书。

2.对于声像资料留置不齐全的、不能反映工程质量隐蔽及验收情况的、质量有疑问的,将责令建设单位采用现场检测的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检。

3.对未留置、未移交声像档案或声像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和企业,将加强监管。

五、管理要求

各项目要严格执行建筑主体结构工程自检、验收措施,验收、检测举牌措施以及声像档案管理措施,我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对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责令改正,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纳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追究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线索移送,对责任主体单位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并纳入企业诚信评价及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范围。

六、文件的实施

本文件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品质的通知》(泸住建发〔2021〕81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本文件执行过程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

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制定工作方案或细则。

附件:1.材料进场需查验质量证明文件

2.混凝土、砌体结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检查注意事项

3.举牌公示牌样牌

4.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收集内容清单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1

材料进场需查验质量证明文件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3.1条规定全数检查并核查随车的原材检测报告、配合比、出厂合格证书、开盘鉴定等资料。

砌体结构工程材料进场报审应按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6.3.1条、第6.3.2条,《预拌砂浆》(GB/T25181-2019)第9.1.3条、第11.2.3条规定检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质量保证资料:砌体、砂浆原材检测报告、砂浆配合比、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

附件2

混凝土、砌体结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检查

注意事项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注意事项

混凝土浇筑时,同一楼层墙体与楼板、柱、梁交接处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时应注意防止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俗称砼混标);浇筑墙、柱混凝土时洒落到板面的“落地灰”应及时清理,不得掺杂到随后浇筑的楼板混凝土里;严格控制更换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时衔接时长,避免人为形成冷缝;不得人为降低核心区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浇筑。

混凝土拆模后,施工单位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8.5条规定对混凝土构件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拆模后7日内对混凝土构件的位置和几何尺寸、外观质量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在现场作出标识,编制混凝土结构构件尺寸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表应标明质量缺陷的名称、具体部位并附照片。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墙体、楼板、楼梯板、悬挑板、门窗洞口等构件、部位的位置、尺寸等,验收痕迹上墙。

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注意事项

砌体结构工程应做到按图配筋,设计施工图中未明确或无详图时,应严格按照《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西南G合订本》或按照设计单位技术确定后的深化砌体图进行施工。填充墙体应楼层植筋到位,植筋拉拔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始该楼层砌体施工。

砌体砌筑时严格做到砂浆饱满、粘结牢固可靠、加强筋按图设置、不留瞎缝、不做假缝,严禁“耳朵灰”。

填充墙后塞口必须按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10.2.1条规定,与填充墙砌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4天。

混凝土构件应浇筑密实、强度达标、观感表面光滑饱满,对拆除边模后存在毛边、烂根、蜂窝、麻面、混凝土不密实等一般质量缺陷的,需整改合格经监理单位验收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确不能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技术要求的混凝土构件应拆除重做。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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