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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于:2025-01-20 16: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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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管理的上位法依据是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新部令对资质管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建筑节能、市政工程等原建设部令第141号中未纳入资质管理的检测项目分别设置了专项资质,但对检测机构分地址管理、互联网技术+检测、影像资料留存、力学性能数据自动采集、现场类项目检测等均未做明确说明,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缺乏直接有效的依据。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全部放开和行业管理的“放、管、服”工作的推进,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原有的传统监管方式方法单一、效率不高,已不能满足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不满足智慧监管发展的需要,亟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建筑检测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推动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

二、主要内容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6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对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需使用不可移动检测设备的,应在本市设立固定检测场所,检测技术能力达到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方可从事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接收、保管、检测、处置超出本分支机构检测能力的样品。

(二)对检测机构检测信息化系统提出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并与市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数据接口对接,实现数据通讯和检测数据实时上传。

(三)明确了检测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检测机构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合同签订后,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四)明确了检测费用的支付主体。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检测合同约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

(五)对见证取样过程和样品提出要求。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样品应由取样人、见证人共同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到施工现场收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样品,不得接收取样人已加工、制作的样品,需由检测机构加工制作的样品应由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后按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制作、处置。检测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取样人、见证人身份信息,应当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六)对力学性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提出要求。非现场检测的力学性能试验(如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钢筋抗拉强度等)应使用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管系统联网,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上传。

(七)对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留存要求作出说明。检测机构应在固定试验场所安装能实时反映检测过程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检测监管系统联网,视频监控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个月。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等非现场检测的力学性能试验应安装单机单控影像设备,实现检测过程自动抓拍,对检测过程录像、检测前后状态拍照,视频及图片保存期不少于1年。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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