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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改革各项工作,高效规范开展我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体安排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受理审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7月31日,仅受理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新设立、注销等事项。2025年8月1日起,增加受理检测机构资质专升综、增项、增参、检测场所变更、主要人员变更等事项。
检测机构应在旧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重新核定申请(附件1)。申请重新核定前,如企业需办理变更、增项、增参(增加检测参数)等事项,应在提交重新核定申请时一并申请;未一并提交的,需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恢复受理该事项后再行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检测机构可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模块,点击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其中,申请旧版资质证书重新核定的企业应选择“新设立”事项。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窗口对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检测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专家评审工作。
(四)公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情况,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五)决定。公示期满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审批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企业发布核准公告。
(六)证书核发。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准予许可的资质证书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后,为企业制发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七)证书领取。检测机构可通过法人账号登录爱山东APP,领取电子证照,并按照检测机构资质专用章样式(附件2),选择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检测机构资质专用章。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衔接。原承接部门应自2024年12月31日起停止受理检测机构资质办件申请,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已受理的办件。要妥善留存审批档案备查,按照相关要求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检测机构存量底数,全部纳入日常监管和行业指导服务范围,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多媒体平台等开展政策宣贯,精准开展帮扶工作。
(二)及时完成换证。各检测机构要按照新资质标准要求,充实技术人员,完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能力,及时做好证书换发等各项工作。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审批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检测机构资质的动态核查及检测活动的监管。核查中发现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要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做好对资质不合规企业的处置工作。
联系人:李道伟、李雨薇,联系电话:0531-82083293。
附件:1.新旧资质对照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用章样式点此下载.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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