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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5-01-22 2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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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广大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确保维修资金足额交存,充分保障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交存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主体及范围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维修资金(也就是说业主在收房领钥匙时要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需要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中行、建行、交行、工行、农行、邮储银行6家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交存维修资金;或者关注“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办理”线上交存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在2012年11月6日之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配备电梯房屋按照120元/㎡交存,未配备电梯房屋按照50元/㎡交存。在2012年11月6日之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商品房售房款交存维修资金:配备电梯房屋按照商品房售房款的3%交存,未配备电梯房屋按照商品房售房款的2%交存。拆迁安置房维修资金的交存比照同类商品房市场售价的2%(3%)交存。

三、交存情况查询

方法一:关注“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办理”线上查询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方法二:携带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到友谊大街87号住房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原产权交易大厅)二楼西厅,维修资金窗口查询。

四、具体交存要求

1.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得代收维修资金。

2.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凭购房者提供的《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收据》为业主提供交付手续。开发企业若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业主,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3.已经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但购房者未交存维修资金,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项目,经当地政府同意,购房人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部门可不予发放登记证书。

4.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对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告知,并督促业主履行维修资金交存义务,确保维修资金公平合理的正常使用。

对于业主拒绝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2024年3月20日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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