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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新闻 | 安徽省住建厅、人社厅:新增BIM职称,含正高等5个层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

发布于:2025-02-14 1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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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导读:

目前上海、天津、江苏、深圳、重庆、广州、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已逐步开展BIM职称评审工作。
2025年2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该文件:
1、明确了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5个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分别具备的条件;
2、根据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实际,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施工与监理、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3个专业领域,下设32个子专业,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新增装饰装修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消防设计、消防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工程检测鉴定、工程招标、建筑信息模型(BIM)、施工图审查等专业,拓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覆盖面。
更多BIM职称资讯,敬请关注“柏慕联创BIM服务”公众号“BIM职称”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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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建人规〔2025〕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水务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局,中直驻皖有关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创新,坚持服务发展、释放活力,坚持业绩与岗位经历相匹配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且在岗的外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分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施工与监理、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三个专业领域。
工程勘察与设计,包括建筑学、结构设计、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城镇燃气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城市园林设计、市政路桥设计、给排水设计、城市设计、消防设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等专业技术岗位。
工程施工与监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施工、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城镇燃气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城市园林工程施工、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给排水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机械等专业技术岗位。
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包括工程管理(含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等)、工程检测鉴定、工程造价、工程招标、建筑信息模型(BIM)、施工图审查、白蚁防治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果印发当年不得申报评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第九条  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学术成果等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8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前沿发展趋势;在解决本专业重点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和学习。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并通过项目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计价定额等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三)业绩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业绩按本标准所附的评分规则达到规定分值(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下同),包括:
1.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勘察设计奖;或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2.主持完成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并通过项目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计价定额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建设工程技术领域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学术成果按本标准所附的评分规则达到规定分值,包括: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工程类科技期刊、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被SCI、EI、ISTP等收录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独著或作为主编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技术著作、译著或通用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5.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丰富;熟练应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能独立或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并通过项目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计价定额等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三)业绩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业绩按本标准所附的评分规则达到规定分值,包括:
1.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勘察设计奖;或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中型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并通过项目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计价定额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建设工程技术领域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学术成果按本标准所附的评分规则达到规定分值,包括: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工程类科技期刊、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被SCI、EI、ISTP等收录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独著或作为主编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技术著作、译著或通用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十三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承担本专业较复杂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和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并通过项目验收。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计价定额等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3.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三)业绩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业绩按本标准所附的评分规则达到规定分值,包括:
1.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勘察设计奖;或县处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2.参加完成小型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并通过项目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参加完成市级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5.参加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计价定额的编制,且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取得建设工程技术领域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学术成果按本标准所附的评分规则达到规定分值,包括: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工程类科技期刊、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的学术论文。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被SCI、EI、ISTP等收录的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4.参编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技术著作、译著或通用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5.独立撰写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完成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工作和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学术成果条件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工程类科技期刊、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撰写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五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
(二)能力业绩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学术成果条件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工程类科技期刊、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撰写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或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破格人员除满足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学术成果条件外,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不少于1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的,须另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
第四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申报岗位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评价采取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本标准所附评分规则,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定性的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定性项,原则上为评价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思想道德、考核情况、继续教育、经历能力、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和聘任年限;定量评分项,包括业绩、学术成果和加分项。通过对定量评分项进行量化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本科毕业,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原岗位职称为工程系列(或建设类专业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转评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时间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累计计算,原岗位职称为非工程系列(或建设类专业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的,任职时间按转评以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计算。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因公派出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扶贫或乡村振兴(驻村)等工作满1年,或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本级)基层一线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高级工程师(不含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对业绩和学术成果不单独作硬性要求,业绩、学术成果和加分项分值累加后,总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因公派出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扶贫(驻村)等工作满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注重对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考核评价,对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业绩、学术成果和加分项分值累加后,总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第二十五条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表彰奖励、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工程项目等,应如实证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所称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凡学历(学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转岗培训。
所称“资历”,是指任职年限,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时间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之日起算。
所称“准入类执业资格”,是指国家职(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准入类执业资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准入类执业资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
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政府各组成部门所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星火奖或相当级别的奖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或相当级别的奖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或相当级别的奖项。
所称“优质工程奖、勘察设计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授权设立的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的专业奖项。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勘察设计奖,包括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相当级别的奖项。市厅级优质工程奖、勘察设计奖,包括黄山杯奖、安徽省勘察设计奖或相当级别的奖项。具体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现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为准。
所称“主持”,是指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咨询的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等。
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审定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工程施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管理与技术服务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工程资料档案管理主要负责人,工程检测鉴定主检、审核及批准人,计价成果编制及审核人,工程招标的项目负责人,建筑信息模型(BIM)创建和应用(含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的主要技术人员,施工图审查人,标准图集设计人,施工工法编制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成人中的第二、第三人等承担项目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所称“主要发明人”,是指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中的前三人。
所称“参加完成”,是指参与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称“全国公开发行的工程类科技期刊、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和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工程类科技期刊、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副刊、增刊、年刊等);著作需有ISBN(标准书号)。
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所称“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1.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分规则
2.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分表(正高级工程师)
3.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分表(高级工程师)
4.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分表(工程师)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分规则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定量评分项,包括业绩、学术成果(满分为100分)和加分项。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分标准详见对应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分表》。各项分值、基本分等事项说明如下:
一、业绩(分值80分,基本分48分)
由工程项目、项目获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国家发明专利、工程技术标准、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计价定额)等6个子项组成,各子项得分可累加。按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贡献排名分别赋分。非本专业的业绩不作为业绩条件,不得分。
二、学术成果(分值20分,基本分12分)
根据申报人论文、著作、专业技术报告等的数量、专业内容、水平质量以及期刊(著作)类别进行赋分。非本专业的论文著作不作为学术成果条件,不得分。
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业绩评分达到80分的,学术成果加2分。
三、有关说明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定性项满足本标准规定相应条件,定量评分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
(一)业绩、学术成果两项评分须分别达到基本分,且总评分达到60分以上。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因公派出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扶贫或乡村振兴(驻村)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申报人员,或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本级)基层一线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高级工程师(不含正高级工程师)的申报人员,对业绩和学术成果评分不单独作硬性要求,总评分须达到60分以上。
(三)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对学术成果分值不作硬性要求,业绩评分须达到基本分,且总评分达到60分以上。
(四)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学术成果评分须达到基本分,业绩还须符合本标准第十六条规定,且总评分达到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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