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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第四条规定“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券”,为保障政策实施落地,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2025年3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市四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为首套住房的购房人(以个人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购房人在政策实施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即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查询无房且无网签备案信息)并完成当前网签合同备案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予以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补贴流程
(一)购房人选房
购房人选定新建商品住宅后,缴纳定(订)金、首付款或全款(全款客户应先交纳98%款项,若审查不符合条件则需补足100%房款),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
(二)购房人申领补贴券
1.符合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条件的购房人凭以下材料到市房产交易中心领取补贴券。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提交申领当天的市四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不动产证明查询窗口截图打印);
(3)交款时间在政策期内的定(订)金、首付款或全款支付凭证,且金额与网签备案合同须一致。
注:①若购房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办理购房补贴的,需要代理人提供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见附件);
②若购房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携带购房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办理。
2.企业核销
购房人凭补贴券,到开发企业缴纳尾款或办理贷款,企业在购房人支付房款时直接核减补贴金额。
四、监督与管理
(一)部门责任
各部门应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加强对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房产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和审核结果发放补贴资金;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保存购房人材料至少5年。
(二)企业责任
企业在销售时,应明确告知购房人补贴政策,如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遗漏补贴,企业须配合购房人申领补贴券并退还其对应补贴资金。严禁虚假交易、虚报补贴金额,违者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三)购房人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征信系统,今后不得享受本市各类住房优惠政策。
(四)举报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发展科 0471-6325024
流程咨询:市房产交易中心网签备案备案服务室0471-6273399
违规举报:市纪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0471-6328256
五、其他说明
(一)2025年3月1日之前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23〕24号)首次首套契税补贴政策的购房人,即2023年8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完成网签备案,并在203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原政策领取契税补贴;2025年3月1日之后购房的,按照《关于促进人口集聚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相关政策领取购房补贴,《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中购房契税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呼住建联发〔2023〕36号)同时废止。
(二)企业补贴拨付到位后,若购房人退房或合同解除,开发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交易中心报备并退回已结算的补贴资金。
(三)在政策期内,同一购房人购买多套住宅,仅限网签合同备案时间最早的一套享受补贴政策。
(四)各旗县可参照此文件制定各自补贴实施细则,资金由旗县本级财政负责。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一、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此次购买的房屋共有权情况:£ 无共有人 £ 有共有人
共有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三、代理事项
兹委托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理我(单位)办理下列事项:
四、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五、被代理人申请
代理人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均为代表我,与我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对代理人受托事项范围内的行为,我愿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自然人签字手印/单位盖章):
共有人(自然人签字手印/单位盖章):
代理人(自然人签字手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要求:1.请用黑、蓝色钢笔、碳素笔填写“正楷”字体;手印、盖章要完整清晰;
2.在可选项“£”中填写“√”; 3.此授权委托书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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