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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编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内容,报告所列的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jsj.zhangzhou.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直接与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
地址:漳州市胜利东路15号建设大厦5楼(邮编:363000)
电话:0596-2933519 传真:0596-2936481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度,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紧紧围绕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始终秉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机制建设,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局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4条,历年来累计主动公开信息5564条,内容涉及人事信息、资质管理、科技设计、建筑工程、城市建设、房屋交易、财政资金等方面,全文电子化率达到100%。全年开展意见征集4期、网上调查3期,发布涉及行业政策解读23条,智能知识库更新问答125则,制作发布电子期刊16期,维护专题专栏13个。我局微信公众号共发布信息1096条,总阅读量达88.5万次,关注人数32439人,较去年增加12357人。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我局妥善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全年累计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47件,其中,信函申请21件、网络申请26件。每件均依法依规按时给予答复,其中“已主动公开”的1件,“同意公开”的3件,“部分公开”的8件,“无法提供”的34件,“不予公开”的1件,全年收到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3件,未收到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包括信访、举报)。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我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建领域信息公开特点,先后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网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等规章制度。对于拟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发布的信息,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程序,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同时,充分利用漳州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统一平台的事前监督系统,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测,严防出现错别字和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四)平台建设情况。我局有序推进网站平台建设,以网站改版为契机,不断完善优化网站栏目。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增设了“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绿色建材专栏”等栏目,同时丰富各个栏目的内容,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服务信息。此外,我局信息管理系统已成功构建并投入使用超过30个应用子系统,支撑了我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业务办理,与闽政通APP、漳州通APP、漳州市政府网站数据汇聚平台、住建部房产信息采集、省住建厅房产日报系统、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系统以及银行等行业系统进行了对接。积极探索“一网统管”,推出了统一登录平台和租售一体化平台等,初步消除了“信息孤岛”,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五)监督保障情况。我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工作,始终把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动业务开展、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抓手。为此我局专门成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建设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开展有关信息发布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做好网站日常维护管理的基础上,加强日常读网巡查,及时根据市政府日常检查结果通知单和网站日常运维检测分析报告对网站错链、错字等问题进行整改。同时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各科室单位的工作分工,加强责任落实,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8 | 38 | 7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762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8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588.76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4 | 3 | 0 | 0 | 0 | 0 | 47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8 | 0 | 0 | 0 | 0 | 0 | 8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31 | 3 | 0 | 0 | 0 | 0 | 34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44 | 3 | 0 | 0 | 0 | 0 | 47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3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虽然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尚需深入和普及;二是网站日常读网巡查还需加强,确保能及时发现网站的个别错链;三是政策解读形式较为单一,有待进一步丰富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做好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构建和运营管理。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的培训力度,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的认识,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加大网站日常巡查力度,通过人工检查的方式,对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性、内容更新情况、信息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是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丰富解读形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进一步提高解读质量,推进解读规范化、多样化和精细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度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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