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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租房申请家庭的资格管理,推进公租房保障申请“冀时办”APP线上办理,确保公租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河北省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租房保障准入审核事项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2〕8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沧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运河区、新华区认真贯彻落实,其他县(市、区)请参照执行。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7日
沧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及方式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非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职工和年满70周岁的单身居民(1人户)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保障。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在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年满35周岁的除外);
2.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3.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家庭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家庭在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年满35周岁的除外);
2.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3.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家庭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达到30万元的;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新就业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3.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4.本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以上;
6.在运河区、新华区或市人社部门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7.提出申请时在市区工作未满5年;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城镇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有效居住证;
2.本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宅建设用地和私有住房;
4.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以上;
5.在运河区、新华区或市人社部门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是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之日转让的市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2.本人在市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本人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本人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30万元的;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资料
(一)申请家庭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承诺书、授权书;
(二)特殊情况需要的资料
1.死亡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2.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等其他的补充材料。
六、审核流程
(一)申请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通过“冀时办”APP向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家庭信息审核依省联审联查为依据。
(二)办事处初审
街道办事处通过河北省公租房管理系统受理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初审,合格家庭提交区住建局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区住建局审核
区住建局将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家庭信息通过省公租房管理系统进行联审联查,未通过联审联查的家庭,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区住建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合格家庭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省联审联查结果与申请家庭事实不符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应进一步核查,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以据实核查为准。
(四)市住建局核准
市住建局对区住建局提交备案的合格家庭,按照不低于上报户数的10%比例进行抽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
七、说明事项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三)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和高新区。
(四)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运河区和新华区。
(五)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有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六)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签署查询授权委托书,授权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七)申请公租房保障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申请公租房保障个人诚信承诺书
2、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信息查询授权书
附件1
申请公租房保障个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填报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真实有效。
二、申请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信息查询授权书
住房保障部门:
因本人 (身份证号码: )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同意并授权相关住房保障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对查询后所做出的公租房保障审核意见没有异议。本授权即日生效。
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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