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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泸州市住建局 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2025-03-18 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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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巩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24年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2024年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巩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各方主体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决策部署,以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巩固行动提升工作为主线,切实提高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大力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全过程、全要素、全链条管理。通过专项检查,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严厉查处降低预拌混凝土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守结构安全底线。

二、检查范围

全市住建系统管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重点

(一)生产环节

1.资质和管理体系。对已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全覆盖动态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试验室负责人、实验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资质申报要求(核查社保证明和人员资格);是否具备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标准养护室等。

2.市场行为。转借、出卖、出让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无资质生产并供应预拌混凝土等行为。

3.原材料管理。混凝土原材料采购、检验、使用制度不落实;未建立原材料检验台账或检验台账与使用记录不匹配;原材料必检参数(项目)未检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掺合料;材料使用不能追溯等。

4.试验室管理。试验室检验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试验样品标识、留置不规范;仪器设备配备和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试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试验方法不符合要求;原始记录不能溯源;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不能一一对应;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随意抽撤、涂改;编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者伪造试验报告等。

5.生产管理。原材料计量偏差不符合要求;生产数据不能实时存储和查询;篡改、伪造生产数据;配合比设计、调整、批准不规范;首次使用、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混凝土未进行开盘鉴定;搅拌机计量系统检定(校准)、自校不符合要求;出厂检验漏项、检验频次不符合要求,出厂检验试块、试件未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建立台账等。

6.运输。运输、等待、卸料过程中擅自加水,运输车辆没有随温度变化而采取相应保温和隔热措施等。

(二)使用环节

1.建设单位。违规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或违规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混凝土质量检测,违规减少检测频次或数量;未将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

2.施工单位。未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或检测试验计划内容不完善;未根据检测试验计划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未组织交货验收;未制定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无针对性,未进行技术交底;未建立混凝土试件台账;送检试件缺乏真实性和代表性;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制样、养护、存放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未设置标准养护设施或养护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由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混凝土观感质量或强度不符合要求;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等。预拌混凝土企业未向工程项目提供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监理单位。未审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或检测单位资质;未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检测检验计划和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交货验收、浇筑、养护进行旁站或巡视;未按要求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录入省厅检测监管平台;对混凝土实体存在的质量问题未督促整改等。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区县(园区)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的方式。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形式,检查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监督抽检或聘请行业专家共同进行检查。各区县(园区)管理部门按《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泸住建发(2022)202号文件要求,做好信用评分和上报工作。

五、检查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按照方案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10日前)。建设、施工、监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整治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立查立改、落实整改闭环,并建立防范机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存档备查并汇总至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

(三)区县(园区)检查阶段(2024年5月1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结合日常检查,开展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全覆盖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

(四)督导抽查阶段(2024年6月10日前)。我局将成立督查组,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在各区县(园区)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督导抽查。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7月1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措施、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可推广经验做法及工作建议等内容,并于7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与《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等(附件3、4)汇总至我局。我局将综合全市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我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督查组,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工程质量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指派相关业务科室、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推荐行业专家为成员。联络员:余凌,联系电话0830-3194779, QQ: 781729443。

2.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预拌混凝土质量对结构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狠抓工作落实。要迅速行动,明确分工,细化职责,确保各阶段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坚持“严”字当头,坚决杜绝专项检查中的形式主义,执法监督走过场,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要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管理,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通报、诚信记录、重点监管、移送处罚等措施,形成强力震慑,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积极反映工作成效、亮点工作、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和树立行业标杆,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1)、7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与《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等(附件3、4)汇总至我局。

附件:1.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联络员信息表

2.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表

3.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人员核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联络员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注:请将联络员信息表于2024年3月30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余凌,邮箱:781729443@qq.com,0830-3194779)

附件 2-1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预拌混凝土企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符合

不符合

(一)

1

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应资质

2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并有效运行

3

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实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4

混凝土试验室、试验场所、标准养护室符合要求

(二)

5

无转借、出卖、出让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行为

(三)

6

有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7

采购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原材料质量可追溯

8

有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

9

对进场的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必检项目(参数)进行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符合

不符合

(四)试

10

试验室的面积、布局和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11

试验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12

试验工作场所、标准养护室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求并进行监测记录

13

严格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

14

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块有唯一性标识

15

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一一对应;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连续,无随意抽撤、涂改;没有编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16

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评定

17

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

18

开盘鉴定符合要求;砂、石含水率测定符合要求;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配合比调整经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书面批准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符合

不符合

(五)

19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填写主要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

20

定期对搅拌系统计量设备进行校准

21

生产、试验用计量设备、试模应进行自校,自校频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2

生产中原材料计量偏差符合要求;每台班对生产中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进行检查

23

一个月内任意时段生产数据能查询;不得篡改、伪造生产数据

24

出厂检验试块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

25

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包含强度、坍落度等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项目

26

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账

27

出厂检验试块应按年度连续编号

28

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29

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或开盘鉴定

30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符合

不符合

(六)

31

运输、等待、卸料过程中不得擅自加水

32

运输车辆随温度变化而采取相应保温和隔热措施等。

结果统计

符合 项;不符合 项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人: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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