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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5〕6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办理指南》,现予发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4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办理指南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一、适用范围
属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详见附件1)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申请主体信用符合要求。
三、所需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四、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
(二)凭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应当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抽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被抽取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自备案凭证发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属于一般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用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替代,详见附件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并出具抽查意见。
(四)项目复查。若建设工程现场检查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该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该建设工程。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一般项目如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则按照重点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有关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备案告知承诺事项严重失实情形:
1.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的;
2.未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
3.拆分项目规避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备案的;
4.其他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形。
(三)建设工程存在备案告知承诺事项严重失实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撤销备案凭证。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文书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暂行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处理,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分类清单及备案抽查比例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3.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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