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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于:2025-03-19 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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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建规〔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

    (一)培优做强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立龙头企业日常联系服务机制,定期联系、服务指导,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支持鼓励龙头企业等在资质晋升、项目创优发挥引领作用。各地不得设置市域内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开办分支机构等准入条件和排斥、限制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条款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动建筑产业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企业资质晋升。采取“项目引资、项目引企”等方式引导综合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落户。对新增高等级资质企业,加快奖励兑现时效,按以下标准,逐季度予以兑现: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其中,3年内分别给予累计不低于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其余未兑现的奖励于次年兑现完毕;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2年内累计给予奖励50万元,其中新增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2年内累计给予奖励75万元;新增部批或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2年内累计给予奖励30万元;新增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2年内累计给予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着力支持建筑产业发展,对全市建筑业总产值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同比增长速度较快的企业,以及对外出施工发挥带头引领作用的企业,市政府、市住建局分级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由属地政府按以下标准,逐季度予以兑现奖励:特级总承包企业季度产值达到15亿元、一级总承包企业季度产值达到5亿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季度产值达到2.5亿元,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季度产值达到0.25亿元,且产值保持增长的,当季度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2.5亿元(专业承包0.25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5万元,全年封顶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鼓励企业创优创先,发挥精品工程示范作用,对未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新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按项目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50万元奖励;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等区域级奖项的,按项目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20万元奖励。对同一项目创建优质工程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三、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产业发展环境

    (五)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试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减轻优秀诚信企业负担。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差异化缴交投标保证金,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免收无失信企业投标保证金;对政府投资的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投标人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上一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0分,且未被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免于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人社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六)提供金融保险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利率优惠、保证保险等方面对建筑业企业给予支持,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不额外增加担保要求,保持企业融资连续稳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支持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对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等),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以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申请银行授信,建设单位应配合担保。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帮扶范围,为建筑业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漳州金融监管分局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加强与商务局、贸促会及协会、商会沟通对接,以商引商,促进交流合作。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以联合体方式取得的工程业绩,其实际承担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在投标时予以认可。增强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5000万元以上(专业发包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招标人在定标中,同等条件下,择优考虑服务好、实力强的优质企业。鼓励施工企业拓展市场,对承揽市外建安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或成功引进市外建安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的,按项目实际施工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三予以施工单位奖励,奖励封顶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国网漳州供电公司

    (八)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石油化工、光伏、乡村振兴等产业与建筑业企业深度融合,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专业工程分包和建筑产品采购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全市建筑业企业服务履约优势,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产业项目建设,探索综合开发建设一体化经营模式,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自行组织设计、施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国网漳州供电公司

    (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在漳央企、国企、市内优质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建立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增强中小民营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加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分别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和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时对小微企业或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价格得分依法予以3%—5%的加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

四、着力推动建筑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十)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加强资质市场、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三场”联动,推动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运维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培育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发展,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需要择优将专业工程和施工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质优的专业承包及劳务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推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落实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企业在申请市批相关资质时,可按资质标准直接申请核定与其总承包资质相应的市批专业承包资质,持续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做强专业承包资质。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国资委

    (十一)推动项目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新开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项目和造价1亿元以上的市政等其他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实践,推广使用智慧监管、智能装备、建筑信息模型(BIM)、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等技术。支持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智能建造科技研发,对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示范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科技示范工程的,给予奖励,具体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咨询企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

    (十二)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配套,打造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鼓励央企、大型国企等带资入园投资建设。对于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可建总建筑面积25%以上,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协商确定。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自有或绝对控股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自有预制构件安装队伍、基地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建厅公布)等作为评审要素。推动市政工业化建造,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五、着力提高企业服务保障水平

    (十三)支持企业总部建设。支持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设在漳州或购地建设总部项目。支持企业总部用地建设,明确在相关专项规划中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和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级别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税费之和。鼓励引导新引进高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进驻建筑业企业总部,建筑企业和相关配套产业购买或租用建筑业总部办公场所的,在租金、资金、物业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补助。具体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十四)支持企业人才教育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企业高管人员和入驻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在其子女上学、住房保障、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根据建筑业企业综合贡献,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售类保障性住房房源指标,由企业自行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具体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

    鼓励企业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活动,对抢险救灾等表现突出的企业,市政府、市住建局分级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地已制定相关奖励措施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同一项目创建优质工程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本文失效后,已符合奖励条件但未兑现的部分于次年内兑现完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将适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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