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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决定对《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筑〔2022〕10号)予以废止。文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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