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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崇左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销售,推动商品房去库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有产权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可出售的车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中应当包含车位规划配置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优先满足业主购买车位的前提下,可通过公示的方式向小区业主销售多个车位或对小区外业主销售。
四、车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住宅车位配置情况,按以下规定对车位进行销售并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
(一)车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决定车位销售方式,可允许业主购买多个车位。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仍有车位未售,需将车位对外销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车位配置情况制定销售方案,自主决定车位对外销售方式及销售个数。对外销售前须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不少于一个月。后续销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说明车位配置情况。
五、购买的车位,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后可依法抵押、买卖、赠与,不限车位受让对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与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不一致的,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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